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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將辯論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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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立法會將於星期三(十一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在會議上,議員將辯論一項有關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的議案。

  該項議案由黃碧雲提出,內容為:「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獨立檢討委員會』)於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發表的報告中,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將行政長官納入有關法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行政長官梁振英曾於二○一二年候任期間表示會認真考慮報告中的建議,並在上任後盡快落實;然而,政府當局至今仍未向本會提交有關法例的修訂建議;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盡快按照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向本會提交《防止賄賂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以填補法律漏洞,令行政長官不會凌駕於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梁家傑、譚耀宗和何秀蘭將分別就黃碧雲的議案提出修正案。

  蔣麗芸會提出一項有關強化職業教育的議案,內容為:「本會促請政府大力推動及強化『理論與實踐』並重的職業教育;於校外層面,政府應聯合工商企業和社會上不同機構組成『學生實習平台』,為中學生及大專學生提供不同種類的實習機會,讓青年人有機會親身接觸不同職場的實際情況,幫助他們盡早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於校內層面則增加生涯規劃導師培訓課程的學額及支援,令導師掌握各種最新的理論、實務知識和輔導技巧,從而協助導師引導學生按個人興趣、志向及能力作出升學和就業選擇,以完善生涯規劃教育的政策。」

  葉建源、張國柱、潘兆平、李國麟和郭偉L將分別就蔣麗芸的議案提出修正案。

  此外,梁美芬、涂謹申、梁繼昌和麥美娟將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各動議一項擬議決議案,郭榮鏗則將動議兩項擬議決議案。梁美芬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議決將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2年律師帳目(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和《〈2012年外地律師執業(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的修訂期限延展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會議。

  涂謹申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議決將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領事關係(增補特權及豁免)(柬埔寨)令》和《領事關係(增補特權及豁免)(菲律賓)令》的修訂期限延展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會議。

  梁繼昌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議決將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稅務(稅項資料交換)(丹麥王國)令》、《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法羅群島)令》、《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格陵蘭)令》、《稅務(稅項資料交換)(冰島)令》、《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和《稅務(稅項資料交換)(瑞典王國)令》的修訂期限延展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會議。

  麥美娟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議決將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5年建築物(壎苀]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修訂)規例》和《201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的修訂期限延展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會議。

  郭榮鏗動議的兩項擬議決議案,分別議決將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5年實習律師(修訂)規則》和《201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3號)規則》,以及《2015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的修訂期限延展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會議。

  法案方面,議員將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和《追加撥款(2014-2015年度)條例草案》。法案若獲得議員支持及通過二讀,將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並進行三讀。

  在會議上,議員亦會就不同政策範疇向政府提出二十二項質詢,其中六項要求當局作口頭答覆。

  公眾人士可透過立法會網頁(www.legco.gov.hk)索取上述會議的議程。謹請注意,有關的議程可能會作出修訂,請參閱立法會網頁內關於是次會議議程的最新情況。

  歡迎市民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公眾席旁聽會議;如欲預留座位旁聽會議,可在辦公時間內致電3919 3399。市民亦可透過立法會網頁的「網上廣播」系統,即場收看或收聽會議。



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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