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應遵守選舉活動指引及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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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二○一五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即將在本月二十二日舉行,候選人正積極進行拉票活動,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今日(十一月二日)提醒候選人及其他人士必須遵守選舉活動指引及相關法例,確保選舉在公平、公開、誠實和廉潔的情況下進行。

  選管會發言人說:「由於競選活動很多時涉及選舉廣告,而發布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內,候選人及其他人士要特別注意有關選舉廣告和選舉開支的法定要求。」

  根據法例,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的任何形式的發布;而選舉開支是指一名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在選舉期間前、選舉期間內或選舉期間後,為促使該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或為阻礙另一名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

  候選人必須於發布選舉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提供其選舉廣告的文本供公眾查閱;所有選舉廣告開支亦必須於選舉後在其選舉申報書申報。另一方面,任何人士未經候選人授權作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而招致選舉開支,亦屬違法。

  發言人續說:「在選舉期間,或者之前,任何人士或組織,包括政治組織、專業團體、商會或其他地區組織,透過任何形式發布信息,直接或間接呼籲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或某些組織或團體的候選人,即使有關信息並未載有任何候選人的名字,因有關提述有可能令選民識別出在個別選區中被促使或被阻礙當選的候選人的身分,所以視乎當時整體的相關因素,有關信息很可能會被視作選舉廣告,而發布該信息的相關費用亦會被視為候選人或代表候選人招致的選舉開支。」

  假如發布選舉廣告涉及開支,而發布者非候選人也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該發布者便可能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作出該條例下的非法行為。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三年。

  若候選人指使該人士或組織發布有關選舉廣告,而沒有將有關費用計算入其選舉開支內,該候選人亦同樣會觸犯該條例的規定。



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