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觸犯《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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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恆基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在沒有有效升降機准用證的情況下,仍容許升降機運載乘客,觸犯《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機電工程署發言人說:「這是條例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實施以來首宗升降機負責人被定罪的個案,我們歡迎法庭的裁決。我們會繼續嚴格執行法例,確保公眾能享有安全和可靠的升降機服務。」

  案情指油塘澤美閣第38號升降機的准用證有效期今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後,負責管理該升降機的新恆基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沒有停止升降機的運作,因而被控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13(2)條和第13(4)條的規定。

  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升降機必須每十二個月由註冊工程師檢驗。註冊工程師簽署安全證書後,負責人或其代表須向機電工程署申請更新准用證,以證明升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態。為適時申請更新准用證,負責人應於准用證有效期屆滿前的兩個月內安排檢驗升降機。負責人亦須將有效的准用證展示於機廂內當眼處,否則須停止使用或操作有關升降機。

  任何人士違反上述《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的條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十二個月。



2015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