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資助學校的教師紀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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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的規定,法團校董會對表現未達標準的教師須給予指導及支援,而如表現未有改善,則可向該教師發出書面警告;如發出兩次書面警告後仍未改善,則在給予足夠的通知期後可終止聘用有關教師。法團校董會須把上述的書面警告副本送交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以便教育局知悉及/或在有需要時作出跟進。有持份者向本人反映,學校往往在沒有給予老師充分申辯機會的情況下,便對他們進行紀律處分(例如發出上述的書面警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i)教育局接獲上述的書面警告副本數目、(ii)教育局在接獲該等副本後作出跟進的個案宗數、(iii)教育局經評估後得出學校不恰當地發出書面警告的結論的個案宗數(並按教育局有和沒有要求學校撤銷書面警告列出分項數字及相關原因),以及(iv)按教育局的要求撤銷書面警告的學校的數目及所涉個案宗數;及

(二)教育局會否全面地改善對表現未達標準的教師進行的紀律處分的程序,例如設立類似公務員紀律處分的機制,規定學校在處分教師前須召開聆訊,讓教師就指控作出申述,並容許他們的律師及代表陪同出席聆訊,以向他們提供法律意見或協助,從而保障有關教師的權利?

答覆:

主席:

  現時適用於資助學校的資助則例包括《中學資助則例》、《小學資助則例》、《特殊學校資助則例》,以及供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使用的《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就葉建源議員提出有關《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的問題,本局現回覆如下:

(一)資助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為教師的僱主,須負責校內教職員的聘用、晉升、辭職、退休、終止聘用、解僱,以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的事宜,並須就此承擔最終責任。資助學校在處理教師終止聘用時,必須遵守《僱傭條例》、《教育規例》和相關條例和法例下所有與僱傭有關的規則和規例。

  《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內有關終止聘用(包括發出書面警告)的條款,適用於成立法團校董會後緊隨的學年入職的教師。根據《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學校向教師發出的書面警告副本須呈交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教育局會對有關個案作出適切跟進。在過去三個學年,教育局共收到七份由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向有關教師發出的書面警告副本,涉及六宗個案。教育局對每宗個案均作出跟進,並無書面警告需要撤銷。

(二)就處理教師的紀律安排,適用於所有資助學校的「學校行政手冊」已列明學校須給予有關員工充分的機會和合理的時間,改善其表現、解釋或糾正其被指控的過失。校方亦須讓所有員工清楚明白申訴的程序。

  至於問題提及學校向教師執行紀律程序時加入類似公務員的紀律聆訊制度,本局認為公務員與資助學校教師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不盡相同,兩者不適宜相提並論。

  有別於教師犯下嚴重不當行為、嚴重疏忽或對學生或學生的學習有不良影響而須即時解僱的處理,學校向教師發出書面警告,其中一個原因是給予教師改善的機會,並非所有接獲書面警告的教師均會被終止聘任。事實上,上述六宗個案的教師其後並沒有被校方解僱。

  政府一向致力為學生提供優質學校教育,而教師的專業素質是影響學生學習的關鍵因素。法團校董會以共同參與決策、透明和問責為基礎,並按學校的個別特色發展優質學校教育,各方應尊重並信賴法團校董會專業的管治架構。法團校董會對表現未達標準的教師採取適當紀律行動,以保障學生可以得到優質的教育,既是管理之責,亦是對學校教育質素問責的應有表現。我們相信這亦是社會對政府和教育界的期望。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