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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強積金對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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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安排)。有僱員指出,對沖安排損害僱員利益,令他們失去退休保障。近日,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有報道指政府計劃於二○一六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取消對沖安排時表示,政府對於是否取消對沖安排未有取態,並會繼續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就取消對沖安排進行公眾諮詢;如會,有關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資料顯示,在二○一○年至二○一四年期間,每年根據對沖安排提取的累算權益金額,佔該年累算權益提取總額的20%或以上,而在二○一○年及二○一一年,根據對沖安排提取的累算權益金額甚至較當年根據退休及提早退休理由提取的累算權益金額為多,政府有否就對沖安排是否有違設立強積金計劃的原意作出檢討;如有,有關詳情為何;及

(三)過去三年,政府每年提取用作支付非公務員合約員工的(i)遣散費及(ii)長期服務金的累算權益金額分別為何;政府有否計劃在新聘或續聘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取消對沖安排,以起帶頭作用;如有計劃,有關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胡志偉議員的提問,現根據政務司司長轄下政策及項目統籌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的資料,答覆如下:

(一)現有退休保障制度有四根支柱,其中一根就是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因此,強積金的「對沖安排」也關係到退休保障這個議題。社會一直以來有不少意見認為應強化強積金的退休保障功能。扶貧委員會將於今年十二月就退休保障進行為期六個月的公眾諮詢,屆時將會一併諮詢不同界別認為令強積金不能發揮應有的退休保障功能的事宜,例如「對沖安排」。

(二)政府於一九九五年設立強積金計劃時,政策的原意是沿用《僱傭條例》下實施多年的「對沖安排」使這項安排可適用於強積金計劃,容許僱主可以就強積金計劃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使僱主無須支付雙重的款項。正如上文所述,退休保障公眾諮詢範圍,將包括如何強化現有退休保障制度各根支柱的功能。

(三)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下,部門首長自行負責其僱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管理及所需的經費,包括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計算及發放,以及安排以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公務員事務局沒有收集過去三年各部門用以抵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累算權益金額。

  就取消對沖機制的建議,政府理解僱主與僱員有不同意見,並會繼續聽取雙方意見。在有關建議未有決定前,政府沒有計劃改變容許以僱主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政府僱員(包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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