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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涉及曾健超及七名警員的案件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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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涉及曾健超及七名警員的案件,律政司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五日)回應如下:

  在獲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警方於今日較早時候就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發生的事件落案起訴曾健超及七名警員。

  曾健超被控一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及四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該五項控罪均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上述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指於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約上午三時二十分,曾健超在龍和道隧道頂花槽上,將膠樽內的液體潑向龍和道,令多名警員因而被液體潑中。

  另外四項的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各指曾健超抗拒其後在花槽上和花槽附近制服他的警員。

  而七名警員(即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偵緝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偵緝警員陳少丹、偵緝警員關嘉豪及偵緝警員黃偉豪),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此外,偵緝警員陳少丹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上述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控罪,指於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約上午三時三十分,該七名警員在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外,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曾健超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而上述的普通襲擊的控罪則指偵緝警員陳少丹在曾健超被帶返中區警署後,在一個會面室內襲擊曾健超。

  警方於同日起訴所有上述人士(即曾健超及該七名警員),並會將兩宗案件同日(即十月十九日)於法院提堂,從而令兩宗案件的有關人士或其法律代表能夠就他們認為相關及適當的事宜向法庭作陳述。

  曾健超涉嫌襲擊的警員並不是涉嫌襲擊曾健超的七名警員。雖然兩宗襲擊事發時間相近,但為不同事件。律政司在小心和全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得出以下結論:(一)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上述檢控;及(二)就曾健超及七名警員各自涉嫌的行為提出檢控符合公眾利益。涉及曾健超及涉及七名警員的兩宗審訊將會分開進行,前者會於裁判法院審理,後者則會於區域法院審理。

  律政司是在小心和全面考慮適用法律、相關證據和《檢控守則》,以及本地資深大律師和海外御用大律師提供的獨立法律意見後,作出上述的檢控決定。由於已展開司法程序,為免將來的聆訊受到任何不必要的不當影響,律政司不適宜就本案作進一步評論。



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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