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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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九月十七日)出席在印尼雅加達舉行的「國際貿易的關鍵:法律及仲裁」研討會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基本法》解釋權是張曉明較大,抑或馬道立的權威較大?另外,你去年七月很清晰地說過,香港和西方一樣實行「三權分立」,可否再次澄清你這言論,目前香港是否實行「三權分立」?

律政司司長:我覺得在這件事上,大家無謂再糾纏在一些字眼上。每個地方的制度不同,即使你說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不同地方也有不同制度。香港很清楚,我們的制度是根據《基本法》,《基本法》制度的設計有兩點可以說是很清楚。第一是我們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來自中央授權,這是第一點。授權後,《基本法》第四章處理「政治體制」時,亦將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限寫得很清楚。我自己看這事,當然我理解是張曉明主任作該演說後,在社會上引起很多討論,這是可以理解的。但討論過程中,正如我星期一時回應,也有些不太客觀或持平的。我相信引致香港市民最擔心的,是究竟是否有些人將「超然」兩個字理解為「凌駕」呢?這絕對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亦是為何我們說《基本法》寫得很清楚,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和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但亦非常清楚的是,他一定受立法和司法的機構的監管。司法獨立的原則亦完全沒有任何疑問。若你看張曉明主任那份演說,如果我沒有記錯,最少有兩部分有提及。我知道昨日馬道立法官亦出來說了一些意見。我相信馬法官的意見亦和我們一直理解《基本法》下的情況符合,亦反映香港非常尊重司法獨立的情況。所以你說「三權分立」應如何理解,我亦要問你用「三權分立」那個字時,究竟你自己的說法是怎樣。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5年9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