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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語言教育及培訓公司董事不當地接受付款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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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兒童語言教育及培訓公司的董事,因接受消費者付款後公司未能提供相關教學服務,今日(七月十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十四日,緩刑一年。他早前於六月二十五日經審訊後被裁定不當地接受付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並需向兩名事主賠償合共六千七百三十三元。

  海關早前接獲兩宗投訴,指稱一間兒童語言教育及培訓公司分別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及二○一四年二月,在接受投訴人全數付款為學生報讀其尖沙咀及銅鑼灣分校提供的語言課程後,兩間分校相繼於數周內停止營運,涉案公司未能提供相關教學服務,亦拒絕退款。

  二○一三年十二月,一名投訴人於尖沙咀分校為一位學生報讀共二十六堂的西班牙語和普通話課程,支付合共六千八百三十元。投訴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初首次上課後,接獲涉案公司通知該分校將於月底停止營運,投訴人可選擇於該月在該分校完成餘下課堂或轉往銅鑼灣分校繼續上課。投訴人因在報讀課程時已表明不願讓學生到銅鑼灣分校上課,故投訴人在學生於一月在尖沙咀分校完成八堂後,便要求退回餘下課堂的款項合共四千三百三十三元,唯投訴人的要求被拒。

  二○一四年二月初,另一名投訴人支付二千四百元,為一位學生報讀銅鑼灣分校的八堂英語課程。投訴人在開課前數日獲通知會暫停課程。投訴人要求退款但被拒。投訴人其後發現該校已停止營運。

  海關調查發現涉案公司的尖沙咀及銅鑼灣兩間分校自二○一三年中開始拖欠租金。業主已獲法院頒令,分別於二○一三年底及二○一四年初通知涉案公司必須於二○一四年一月及二月的限期前遷出物業。涉案公司在接受投訴人付款時,應已知道兩分校會於短期內停止營運而無法繼續提供教學服務。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就此,商戶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或意圖供應與有關產品有重大分別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商戶能供應有關產品或服務,便不可接受付款。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如懷疑商戶違反《條例》,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



2015年7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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