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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了《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立法會隨後成立了法案委員會,展開審議工作。首先,我要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及各位委員,法案委員會秘書處及法律顧問所作出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及人士向法案委員會表達意見。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24次會議,詳細討論《條例草案》的政策目的和條文,並提出寶貴意見。因應委員及持份者的意見,政府提出若干修正案,令《條例草案》更趨完善,而法案委員會亦同意有關修正案。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香港是世界上其中一個最開放的保險中心。現時,香港共有158間獲授權保險公司,以及超過80 000名保險中介人及機構。香港的保險業務在過去五年錄得平均每年12.3%的增長。在二零一四年,香港保險業的毛保費總額達3,297億元。其附加值約佔本地生產總值2.9%。
現時,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是一個政府部門,主要負責規管保險公司。至於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代理及經紀,則由三個行業組織自律規管。《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保險公司條例》,以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和設立保險中介人法定發牌制度,以取代現有的自律規管制度。對保險業來說,成立保監局是自一九八三年通過《保險公司條例》以來,最重要的規管改革。成立保監局的目的是確保本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與時並進,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並為保單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
自從二零一零年的首次諮詢開始,我們一直主動與保險業界及各持份者保持溝通,以制定《條例草案》的內容。我認為《條例草案》及修正案,已經充分平衡了保單持有人和業界的利益。在新制度下,保監局除了繼承保監處的現有職能外,亦將肩負提升保險業的競爭力、提高公眾對保險的了解,以及就保險業事宜進行研究等職能。
保監局的管治架構及財政
《條例草案》建議保監局將由一名主席、一名行政總裁及不少於六名董事組成,當中包括至少兩名具備保險業知識及經驗的董事。這個安排平衡了汲取業界的專業知識的需要,及確保保監局公平持正的考慮,並符合國際保險監督聯會所頒布的《保險核心原則》,即保險業的監管機構應獨立於業界及政府。
另外,《條例草案》訂明保監局應設立最少兩個業界諮詢委員會,分別就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事宜及政策,向該局提供意見。
在財政安排方面,保監局將有三項主要收入來源:
(一)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的牌費;
(二)提供特定服務的收費;及
(三)保單保費徵費。
有關費用的水平將來會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
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
根據新制度,任何人如要進行保險中介活動,必須領有由保監局發出的牌照,但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等以專業身分執業時提供有關保險意見,則獲豁免。在豁免方面,我會在稍後提出修正案,以回應業界一些實際運作上的需要。
現時已向三個自律規管機構註冊的保險中介人及機構逾80 000名。為確保順利過渡,《條例草案》訂明,在新的法定發牌制度實施前,已向自律規管機構有效註冊的保險中介人及機構一律當作新制度的持牌人,為期三年。他們的牌費亦獲豁免五年。
保險中介人操守規管
一個公平及有公信力的保險中介人操守規管制度,可提高公眾對保險的信心,有助推動保險業可持續發展。《條例草案》會訂明保險中介人操守規定的基本原則,並可以附屬法例和守則及指引述明詳細要求,觸犯操守規定的後果是紀律懲處。在這個議題上,業界向我們表示,他們認同保險中介人需要遵守操守規定。然而,他們認為在法定條文中加入就保險中介人行事須符合有關客戶的最佳利益的建議操守規定,可能會引起一些並非政策原意的影響。為釋除業界的憂慮,我們建議提出修正案,清楚訂明任何違反操守規定此事本身並不會令任何人可在任何司法法律程序中被提起訴訟,以反映原來的政策目的。這項修訂並不會影響保單持有人現行的法律權利。我會於稍後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再詳細解釋此項修正案。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
一如香港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保監局會獲賦予適當的巡查和調查,以及施加紀律懲處的權力。在法案委員會上,有個別委員認為法定的一千萬最高罰款上限過高,會對財政能力較遜的保險中介人過於嚴苛。我希望指出,保險中介人可以是個人,亦可以是銀行或有規模的跨國保險中介公司,而罰款上限應有足夠規管效果。《條例草案》也規定保監局須發布罰款指引,而保監局的紀律懲處決定亦可向一個獨立的類司法機構(即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
加強對保險人的規管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中介人的規管制度之外,《條例草案》亦更新了一些規管保險公司的要求,使我們的規管制度符合國際要求。這些建議包括:訂明有關保險公司的董事、管控要員及精算師的委任需經保監局認可。此外,保險公司須就每一類別的長期業務維持獨立帳目,而為長期業務所維持的資產,只可為所涉及的業務而運用等。這些措施都有助進一步加強保障保單持有人。
制衡措施
我們非常重視保監局的問責性。在機構管治層面上,法例會規定非執行董事的數目將超過執行董事,以確保有效地監督行政決定。保監局的權力會受到適當制衡,例如,獨立的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可覆核保監局的決定。該審裁處的主席由前任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法官,或有資格被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士出任。行政長官會委任獨立的程序覆檢委員會,負責覆檢保監局在行使規管權力方面的內部運作及程序。再者,《條例草案》訂明保監局若施加新的規管要求,必須事前諮詢業界。因應法案委員會提出的意見,我們亦承諾考慮在保監局呈交周年預算予財政司司長批准前,就擬議的預算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作簡報。
過渡安排
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們會馬上�茪潀言萴{時保監局,處理過渡事宜的行政安排。然後,保監局會分階段接管保監處及三個自律規管機構的工作,因此條例亦會分階段生效。我們已於去年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與業界的成員共商過渡安排的細節,小組至今已舉行了八次會議,並已就一些重要的過渡事宜達成共識。
投連壽險的規管
我知道議員關注投連壽險的規管,我們會繼續監察市場最新情況,合適地更新規管措施。我相信保監局成立及引入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後,會不時檢視規管措施成效,作出進一步改善。
結語
主席,保險與社會的經濟發展及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保險業本身亦是香港金融服務業中重要的一環。香港能夠成為區內的保險中心,全賴業界的努力。成立保監局能為保單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為香港的保險業發展創出新的一頁。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們稍後動議的各項修正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