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傳媒對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違規載客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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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私家車及輕型貨車提供出租或取酬載客服務,運輸署今日(七月六日)回應如下:

  任何人士或機構,無論以任何方式安排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有關的出租私家車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許可證)及符合相關法例和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士駕駛或使用未領有許可證的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即屬違法。若私家車並未領有許可證,車主無論以任何方式,包括加入了以智能電話應用程式作租車平台的團隊,亦不能使用有關私家車提供出租汽車服務,否則即屬違法。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六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會暫時被吊銷。

  至於領有有效許可證的私家車,在提供出租汽車服務時,持證人亦必須遵守許可證的發證條件,包括將許可證展示在該私家車內擋風玻璃上,以便查閱。市民擬使用出租汽車服務前,應向營辦商查詢或檢視有關私家車是否已領有有效的許可證,並在行程開始前檢視展示於有關車輛的許可證。

  至於輕型貨車,即總重量不超過5.5公噸的貨車,其最高乘客座位數目為五個,其角色是以運載貨物為主。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輕型貨車可以出租及取酬形式作載貨用途,而載運貨物所收取的費用不受規管。不過,任何人如使用輕型貨車以出租或取酬形式作載客用途,則屬違法。此外,任何人士如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形式載客的輕型貨車,亦屬違法。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和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和監禁六個月。

  運輸署如接獲投訴指有車輛可能違反條例相關規定,會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跟進,並會因應警方要求,提供相關車輛的資料協助警方調查。巿民若懷疑有車輛涉嫌被違法作出租或取酬載客之用,應主動向警方舉報。

  鑑於越來越多人透過智能電話應用程式租用輕型貨車服務,運輸署已提醒開發應用程式的公司相關的法例規定,尤其是使用輕型貨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乃違法行為。此外,運輸署亦已要求這些公司提醒使用其應用程式的輕型貨車司機有關的法例規定。



2015年7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