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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船由七月一日起停泊時須轉用潔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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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改善空氣質素,政府規定遠洋船由明日(七月一日)起,在香港停泊時必須使用低硫燃料。

  根據七月一日生效的《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311AA章)(《規例》),遠洋船隻在香港停泊時使用的低硫燃料含硫量不可超過0.5%(即合規格燃料)。《規例》亦允許遠洋船隻使用液化天然氣,以及其他燃料(該燃料能減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須至少等同於使用低硫燃料)。

  如遠洋船隻利用減排技術令二氧化硫的排放少於或等同於使用低硫燃料,環境保護署署長可豁免該遠洋船隻在停泊時使用合規格燃料。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規例》要求遠洋船隻:

1. 除在停泊期間的首小時及最後一小時外,在香港停泊時必須使用合規格的燃料;
2. 記錄到達泊位和開出的日期和時間,以及轉用燃料操作的日期和時間;及
3. 在船上保存有關記錄及燃料裝艙單三年。

  任何遠洋船隻在香港停泊期間使用不合規格燃料,有關船長和船隻擁有人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沒有按《規例》的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資料,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遠洋船隻停泊時排放的二氧化硫,佔其在香港水域內的總排放量約四成。實施《規例》可減少由遠洋船隻停泊時所排放的二氧化硫及可吸入懸浮粒子超過六成,這將有助改善香港的空氣質素,從而減少市民的健康風險。

  如有查詢,可致電2594 6430或電郵至ogvfuelswitch@epd.gov.hk與環保署聯絡。



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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