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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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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月薪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僱員最後一個月或最後12個月平均工資(以22,500元為上限,下稱「月薪上限」),乘以可追溯服務年資,再乘以三分之二。僱員可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上限為390,000元(下稱「最高款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全港僱員當中,每月就業收入分別為月薪上限及高於該金額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該金額在全港僱員每月工資的百分位數為何,並按年列出該等數字;

(二)過去五年,獲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僱員人數分別為何;該等僱員當中,最後一個月或最後12個月平均工資為月薪上限或以上及獲發最高款額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年列出該等數字;及

(三)自《僱傭條例》加入關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條文至今,月薪上限及最高款額分別的調整次數、年份及幅度為何,以及當局根據甚麼準則釐訂該等款額的新水平及決定需否檢討;當局自上次調整至今未有對該等款額作出調整的原因,以及有否計劃盡快作出調整,以對應僱員目前的工資水平;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黃國健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統計處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過去五年,每月就業收入為22,500元或以下及高於22,500元的僱員人數,及其佔總僱員人數的百分比;以及22,500元在全港僱員每月工資的百分位數的資料,載於附件。

(二)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遣散僱員或解僱受僱不少於五年的僱員時,須向符合條例規定的僱員,分別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然而,法例並沒有要求僱主在向僱員發放這些款項時,向政府通報他們所支付的款額。因此,政府並沒有備存獲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僱員人數資料,以及這些僱員最後一個月或最後12個月平均工資為月薪上限或以上,及獲發最高款額的人數及百分比的資料。

(三)《僱傭條例》於一九六八年制定時,其適用範圍只包括所有體力勞動僱員,以及月入不超過指定款額的非體力勞動僱員。自一九九○年六月起,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涵蓋所有體力勞動和非體力勞動僱員,不論其工資水平。而當時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月薪上限則訂明為15,000元,於一九九五年,這月薪上限調升至每月22,500元。

  在最高款額方面,當引入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僱傭條例》訂明僱員可得的最高款額為12個月的工資總額。其後,因應《僱傭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有關款額亦於一九九○年六月修訂為12個月的工資總額或180,000元,兩者以較低者為準。《僱傭條例》於一九九五年再作出修訂,取消12個月工資總額的上限,並把最高款額的上限由180,000元增加至210,000元,及其後逐年增加20,000元至二○○三年十月一日的390,000元。

  一直以來,政府按照香港社會的轉變和經濟發展的步伐,不時檢討勞工法例,在合理平衡僱主及僱員利益的大前提下,循序漸進地改善僱員的權益和福利。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目的,是為被遣散或在長時間為同一僱主工作而遭解僱或離職的僱員提供補償,以紓緩僱員因失去工作而面臨的財政壓力。如上所述,政府因應當時的社會環境,及僱員整體的福利情況,透過循序漸進的方式,於一九九五年至二○○三年間加強僱員在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下可得到的保障。另外,由二○○○年開始,政府推行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為僱員提供法定退休保障。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在二○一四年,本港僱員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為13,000元。現時《僱傭條例》中用以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月薪上限(即22,500元),仍然較本港大部分僱員的月薪水平為高,應可涵蓋大多數僱員,而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390,000元亦已能提供合理水平的經濟支援。如將該月薪上限或最高款額作進一步調升,僱主在遣散僱員或解僱受僱五年以上的僱員時,除必須清付法例中其他的相關補償外,還需要作出比現時更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補償。因結業或生意需求縮減而需要裁員的僱主,尤其是中小企,會因而增加財政負擔。現時香港有超過百分之九十八的企業為中小企,政府必須小心衡量他們的承擔能力。政府在現階段無計劃更改現時適用於這兩項保障的法定月薪上限及最高款額水平。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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