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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活動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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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近年在香港體育館、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伊利沙伯體育館及亞洲國際博覽館舉辦的演唱會的主辦機構,把大量演唱會門票撥供贊助商內部銷售或供指定信用卡持有人優先訂購,以致只餘下少量門票在城市售票網或快達票公開發售。該等市民亦投訴,有不少不法之徒公然在互聯網或在上述場館門外,以高出原價二至三倍的價格出售演唱會門票圖利,甚至有人售賣假門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在二○一二年八月向中西區區議會提交的文件顯示,香港體育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的租用條款規定,在該兩個場館舉辦的節目(包括演唱會),每場節目在核准票價表上所列任何一種票價的內銷門票,總數不得超過該場節目的核准座位表上註明屬於該種票價的座位總數的百分之八十,當局有否修訂該百分比;若有,最新的百分比為何;

(二)本地的歌手或組合於過去五年在香港體育館舉辦的演唱會的已售出門票當中,經城市售票網發售的數目及百分比,並按演唱會名稱按表一列出有關資料;

(三)會否立即在香港體育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的租用條款加入條文,規定租用人在該兩個場館舉辦的演唱會的所有門票,必須經由城市售票網公開發售,而不可撥供贊助商內部銷售或信用卡持有人優先認購之用,以免對非有關信用卡持有人的市民不公平;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五年,當局有否派員調查有否不法之徒經各拍賣網站、手機軟件平台,以及在香港體育館門外炒賣演唱會門票;若有,結果為何;若否,當局會否立即派員進行調查;及

(五)過去五年,當局分別拘捕及檢控了多少名進行下列活動的人士:(i)經拍賣網站及手機軟件平台炒賣演唱會門票、(ii)在香港體育館場館門外炒賣演唱會門票、(iii)經拍賣網站及手機軟件平台出售假演唱會門票,以及(iv)在香港體育館門外出售假演唱會門票?

主席: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根據香港體育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的租用條款,租用人如舉行收費活動,可自由選擇使用城市售票網或另行委聘其他票務代理人銷售門票。若租用人選用城市售票網銷售門票,每場節目在核准票價表上所列任何一種票價的門票的內銷門票,總數不得超過該場節目的核准座位表上註明屬於該種票價的座位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換言之,有關租用人須為每種票價的門票提供最少百分之二十的座位作公開發售。有關租用條款現仍沿用,並沒有改變。至於選擇另行委聘其他票務代理人銷售門票的場地租用人,可按活動的銷售策略自行決定公開發售門票的比例。

  基於自由市場的原則,表演場地的租用人應可自由選擇是否使用城市售票網,以及其認為合適及靈活的渠道銷售活動門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不會強制性要求轄下表演場地(包括香港體育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的租用人必須使用特定的售票方式或指定售票代理公司售賣門票。上述適用於選用城市售票網銷售門票的香港體育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租用人的內銷門票上限,平衡了租用人在銷票策略上的需要,同時亦確保有一定數目的門票通過城市售票網供市民選購。

(二)過去五年在香港體育館舉辦及經城市售票網發售門票的本地歌手或組合的演唱會名單請參看附件。透過城市售票網發售的上述演唱會門票的總體數字臚列於表二。

(四)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及相關附屬法例,任何人士均不得在康文署轄下表演場地的場館範圍內進行未經授權的任何售賣物品活動。香港體育館在演唱會舉行期間均有加派場館職員和保安人員在場館範圍巡查,若發現有人將所購得的門票在場地管轄範圍內進行交易及轉售等行為,場館工作人員會上前制止這些活動及勸喻有關人士離開,並在有需要時知會警方協助處理。

  至於其他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下獲發牌照的公眾娛樂場所如戲院等,任何人以超過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或展示或管有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或門券,即屬違法。警方會在接獲有關炒賣門票的舉報後作出跟進,並會視乎個案情況依法採取適當行動。

  政府一向呼籲市民,從非正式渠道購買未經授權的門票有一定風險,此舉亦助長炒賣門票活動,市民應從正當的售票途徑購票,以免受騙而招致損失。城市售票網的「售票條款」及「購票人士須知」已列明城市售票網從未授權任何人士,在指定場地或渠道外,以其他方式發售城市售票網門票。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情況。

(五)警方並沒有就炒賣門票及出售假門票備存拘捕及檢控的分項數字。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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