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香港居民因串謀欺詐及洗黑錢被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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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早前瓦解一個黑工偽證犯罪集團,涉案的集團主腦為香港居民,他較早前承認串謀欺詐,而案中另外兩名香港居民則承認洗黑錢的控罪,於今日(六月十八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64歲的男集團主腦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今日被判監禁二十三個月。另外兩名香港居民因曾提供自己的銀行戶口予犯罪集團作黑工支薪之用,而被落案控以「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之罪名,他們分別被判監禁十二個月及六個月零兩星期。

  案情指,入境處接獲一間強積金信託公司舉報,指懷疑有客戶涉嫌提交虛假香港身份證資料,及後於二○一三年八月,入境處採取一個代號名為「截環」的行動,搗破一個為黑工提供一條龍式服務的偽證集團。該集團組織內地人來港非法工作,向他們提供偽假身份證以掩飾其真正身分,並會為他們安排食宿及工作,以抽取他們的部分工資圖利。

  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串謀欺詐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四年。另外,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犯罪得益而處理該財產,即干犯洗黑錢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入獄十四年。

  此外,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乃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十萬元及入獄十年。而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入境處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如僱主對求職者可否受僱有懷疑,可致電入境處的熱線2824 1551查詢。



2015年6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