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四題:為殘疾人士提供的民航服務
*******************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較早前一名成骨不全症(俗稱「玻璃骨症」)患者被航空公司拒絕登機。有關殘疾人士獲提供平等合理的民航服務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接獲殘疾人士使用民航服務時遭不公平或不合理對待的投訴宗數和詳情(包括投訴的日期、性質,以及當局跟進工作的進度或結果);

(二)當局有否就航空公司及地勤服務公司(民航服務機構)向使用其服務的殘疾人士提供支援和安排事宜,制訂任何指引或規定;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制訂該等指引或規定;若會,工作的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制定法例,規定民航服務機構須為殘疾乘客提供平等合理的服務及安排,並訂定違法罰則;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就陳家洛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在過去五年,運輸及房屋局和民航處並沒有收到殘疾人士使用民航服務時遭不公平或不合理對待的投訴。

  不過,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曾在過去五年接獲相關投訴個案(見附件一)。

  另外,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提供的紀錄,在過往五年,有關於殘疾人士使用民航服務時遭到不公平或不合理對待的個案載列於附件二。

(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均有要求航空公司在安全的情況下協助殘疾人士得到適當的民航服務。

  民航處在確保飛行安全的原則下和因應相關指引,包括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九──《簡化手續》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機艙安全作業指引」,已在其刊物CAD 360「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規例匯編」中要求本地航空公司須協助殘疾人士得到適當的民航服務,並詳述申請及持有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的要求,當中有關接待殘疾乘客的要求包括︰

(i)除涉及安全因素外,不得因身體缺陷而拒絕殘疾人士接受民航服務;

(ii)航空公司應確保機上殘疾乘客的數目不多於機上的主層緊急地板出口(註)的數目;

(iii)每一上述出口附近只能提供座位予一位殘疾乘客,但殘疾乘客的座位不應阻礙緊急逃生出口;

(iv)所有機艙服務員均須接受接待殘疾乘客的訓練;和

(v)予殘疾乘客提供的服務不應妨礙機組人員工作,及不應影響相關人士使用緊急設備和機艙緊急疏散。

(三)除上述由民航處向本地航空公司所發出的要求外,《殘疾歧視條例》(《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拒絕讓殘疾人士進入及使用公眾人士獲准進入的地方,或拒絕向殘疾人士提供服務,則可能被視為觸犯《條例》。有關服務及設施包括交通運輸設施及與交通運輸有關的服務。

  然而,如向殘疾人士提供該服務或讓殘疾人士進入及使用有關地方會對服務或設施提供者造成不合理的困難,又如該交通運輸設施的設計或建造方式令殘疾人士不能進入或享用,因而向殘疾人士提供有關的交通運輸設施會對服務或設施提供者造成不合理的困難,則不屬違法。

註:一般而言,機艙主層上有兩種緊急出口,包括與地板齊平的出口和機翼上方的出口。由於機翼上方的出口位於窗戶,而乘客須爬出窗戶以離開機艙,此等出口或對殘疾乘客於離開機艙時造成困難。為保障殘疾乘客及其他乘客的安全,航空公司不會安排殘疾乘客乘坐機翼出口附近的座位,另外殘疾乘客的數目亦不能多於主層地板齊平的緊急出口的數目。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7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