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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環境局局長陸恭蕙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四月二十六日,慈雲山一間車輛維修工場(「工場」)發生致命爆炸意外。據報,由於該意外可能因現場一部維修中的石油氣的士洩漏石油氣,公眾及運輸業界關注石油氣工場的安全,以及當局對工場的規管是否足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就石油氣車輛的維修事宜而根據《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制訂的相關指引、指令、規例或工作守則的詳情(包括文書名稱、內容簡介、公布及刊憲日期、更新/修訂的日期,以及不遵從的罰則)為何;有何機制確保有關人員遵從該等文書;
(二)現時由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發出的《石油氣車輛燃料缸覆檢指引》、《石油氣車輛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工作守則》、《香港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指引》及《棄置石油氣車輛燃料缸指引》的(i)公布、更新/修訂日期,以及(ii)曾作出的修訂詳情;該等守則/指引有否刊憲、是否具法律效力,以及不遵從的罰則為何;
(三)根據現行法例,現時從事一般車輛保養及維修工作的工場(「一般工場」)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包括在選址、防火、通風、排污和危險品儲存設施,以及維修人員須配備的安全裝備)為何;現行法例對可進行維修石油氣車輛的燃料系統或相關配件的工場(即有僱用合資格監督及進行相關維修工作的「第六類勝任人士」的工場)有否額外及更嚴格的規定;如有,具體規定為何;如否,會否檢討相關規定;
(四)過去三年,各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就遵守安全規定事宜定期巡查合資格及一般工場;如有,該等工場的平均巡查次數分別為何;當局最後一次巡查發生爆炸的車輛維修工場的日期為何;
(五)過去三年,機電署巡查了多少間工場,當中屬:(a)獲准儲存超過130公升石油氣燃料缸,即「應具報氣體裝置」工場、(b)有僱用第六類勝任人士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氣系統的工場,以及(c)一般工場的數目為何;機電署就(i)違例儲存超過130公升石油氣燃料缸、以及(ii)在沒有第六類勝任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更換石油氣燃料缸或相關配件進行保養、修理或更換工作,分別向多少名工場東主提出檢控;
(六)過去五年,每年第六類勝任人士的人數、年齡分布及佔車輛維修技工的百分比為何;當中在合資格工場工作的人數與在一般工場工作的人數比例為何;
(七)現時機電署網站上公開的第六類勝任人士登記名冊只有該等人士的姓名及他們修畢的相關汽車維修課程資料,當局會否考慮公開更多資料,例如他們工作的工場的地址或聯絡方式,以供公眾查閱;
(八)鑒於據報發生爆炸意外的工場只屬一般工場而非合資格工場,並無僱用第六類勝任人士監督及進行維修石油氣車輛相關工作,當局有否檢討機電署對一般工場為石油氣車輛進行維修工作的監管是否不足;及
(九)有沒有計劃修改相關法例,或制定法定指引,加強規管所有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的工場的安全?
答覆:
主席:
石油氣車輛計劃於一九九八年在香港推行,政府對石油氣車輛的維修保養事宜,採取了嚴格及謹慎的處理態度,以確保公眾安全。《氣體安全條例》規管氣體安全事宜,確保煤氣、石油氣和天然氣的進口、製造、儲存、運輸、供應及使用等方面的安全。就石油氣儲存及裝置而言,若儲存器內盛載石油氣的總標稱容水量超過130升,即為「應具報氣體裝置」,其建造和使用必須獲得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批准。現時有571個已獲批准的石油氣「應具報氣體裝置」,包括獲批准儲存超過130升的石油氣燃料缸的29間車輛維修工場,以及五間「石油氣燃料缸工場」。
涉及車輛的石油氣燃料系統或相關配件的保養、修理或更換工作和更換石油氣燃料缸的工作,須由「第六類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至於不涉及上述工序的一般車輛保養和維修可於所有車輛維修工場進行。
獲機電署批准的「第六類勝任人士」,須修畢職業訓練局所提供的「石油氣汽車維修」課程並接受在職訓練。現時全港有超過1100名「第六類勝任人士」。至於涉及石油氣燃料缸結構或缸內配件的維修工作(包括進行驅氣過程、更換缸內燃料泵及為氣缸進行五年覆檢測試),則必須在獲得機電署批准的石油氣燃料缸工場內由機電署認可的「第一類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第一類勝任人士」必須是相關專業工程師學會會員及至少擁有一年相關工作經驗,並須要通過機電署的面試考核。
(一)及(二)為提高石油氣車輛維修水平,推動職業安全及更理想的運作模式,機電署制定了有關石油氣車輛的指引,詳列如下:
(a)在二○○一年制定而在二○一一年更新的《香港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指引》,該指引詳述在《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及其附屬規例下,建造及使用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的法定要求,並就該等工場在設計、建造及地點的其他安全要求(如通風及防火等)和石油氣車輛燃氣系統保養提供指引。車輛維修工場會否獲批准儲存超過130升石油氣燃料缸,視乎該車輛維修工場是否符合指引內列明的相關法定要求。在沒有獲批准的情況下而儲存超過130升的石油氣燃料缸的車輛維修工場,工場負責人會觸犯《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第3(1)條的規定,可被罰款$25,000及監禁六個月。
(b)在二○○四年制定而在二○一一年更新的《石油氣車輛燃料缸覆檢指引》旨在就石油氣車輛氣缸的覆檢和測試提供一般指引,詳列石油氣車輛氣缸的主要安全措施及法定要求,包括石油氣瓶擁有人(例如石油氣車輛車主)須最少每五?一次,聘用勝任人士測試及檢驗盛載石油氣的石油氣瓶(包括石油氣車輛燃料缸)。覆檢氣缸時所進行的測試和檢驗,應由「第一類勝任人士」負責或在其監督下進行。勝任人士應確保檢驗和測試氣缸按照規定進行,並發出證書,證明已測試的氣缸符合規定標準。石油氣瓶擁有人(例如石油氣車輛車主)使用沒有接受試驗及檢驗的石油氣瓶盛載石油氣,便會觸犯《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第8(2)條的規定,可被罰款$10,000。如進行試驗及檢驗石油氣瓶的人士並不是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便會觸犯《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第16條的規定,該人士可被罰款$5,000。
(c)在二○○七年制定而在二○一一年更新的《棄置石油氣車輛燃料缸指引》。該指引是在機電署協調下,由石油氣車輛業界制定,概述石油氣車輛車主、車行、維修工場、回收公司及石油氣燃料缸工場應怎樣處理棄置石油氣燃料缸。內容包括說明拆卸石油氣燃料缸的工程應由「第六類勝任人士」進行或在其監督下進行,而驅氣過程則應在石油氣燃料缸工場由「第一類勝任人士」進行或在其監督下進行。「第一類勝任人士」應確保驅氣過程按安全規定包括確保驅氣進行的地點附近工作的人以及公眾人士均受到保護,並簽發證書,證明石油氣燃料缸已完成驅氣。如進行拆卸石油氣燃料缸或進行驅氣過程的人士並不是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該人士便會觸犯《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第16條的規定,可被罰款$5,000。任何人士沒有按法定安全規定進行驅氣過程便會觸犯《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第51B章)第23條,可被罰款$5,000。
(d)於二○一○年十二月制訂了《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工作守則》供業界參考。該工作守則是由石油氣車輛業界組成的技術小組擬備,概述石油氣車輛進口商、車輛維修工場和相關行業就涉及石油氣燃料系統或相關配件的保養、修理或更換工作和更換石油氣燃料缸的工作,須由「第六類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而石油氣車輛燃料缸的測試和檢驗(包括更換缸內燃料泵)則由「第一類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以確保相關業界以安全的方式運作、有關從業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以及整體公眾安全都得到保障。如進行相關工作並不是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該人士便會觸犯《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第51B章)第16條的規定,可被罰款$5,000。
指引並非法定文件,而是以行政方式發出及推行,具體地說明相關法定要求及達致相關要求的建議技術措施,讓業界有所遵循。上述(a)、(b)及(c)項指引的二○一一年更新版本主要就有關《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及其附屬規例的要求加入了相關法例條文的備註,並在用字方面作出了調整,務求使指引內所載的要求更加清晰及統一。因應慈雲山的爆炸事件,政府各相關部門會檢視既定政策,考慮適當的跟進工作,機電署會作出配合,為有關石油氣車輛的指引作出相應更新。
機電署一直透過不同途徑向業界宣傳上述《指引》,例如向石油氣車輛車主/司機、車輛維修工場東主及運輸業界相關的商會發出信件,促請業界在保障公眾安全及提高石油氣車輛維修水平的大前提下,根據相關《指引》的內容運作。機電署亦派員抽樣巡視車輛維修工場,提醒工場負責人要注意安全及遵守法例的要求,例如除了符合相關法例要求外,車輛維修工場不可儲存總標稱容水量超過130公升的石油氣缸,以及任何與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有關的修理及維修工作包括拆除石油氣燃料缸,均必須由勝任人士進行或在其監督下進行。機電署亦出席石油氣車輛維修業界的會議,解釋及推廣石油氣車輛燃料缸覆檢事宜。
(三)一般來說,汽車修理店鋪的地點除受相關法定圖則及土地契約條款規限外,如有關店鋪位於任何用作或設計作居住用途或擬作居住用途的建築物,並有進行噴漆工作,屋宇署亦可根據相關法規作出跟進。
在消防安全方面,不同類型的建築物應根據《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的規定,裝設相關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至於就危險品貯存的監管,《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6(1)條列明,除根據並按照該條例批給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任何危險品。任何人若貯存超過豁免量的危險品,須向消防處申領「危險品牌照」。消防處會要求危險品牌照申請人遵從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加裝消防裝置及設備等。
一般車輛維修工場的運作亦涉及空氣排放、污水排放、廢物處置等環境問題。若車輛維修工場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如噴漆的氣味)對附近環境構成滋擾或空氣污染,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會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向該處所擁有人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規定當事人須於規定的限期內消減污染。如車輛維修工場有污水排放,工場負責人應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規定,向環保署申領牌照,並確保其污水排放符合牌照條款。如車輛維修工場產生廢機油等化學廢物,有關的車輛維修工場必須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及遵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第354C章)的規定。
至於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其附屬規例,車房僱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包括制訂和實施安全工作系統,及設置和保持安全的作業裝置。持責者違反上述條款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現時所有車輛維修工場如果有「第六類勝任人士」,並遵照其所接受的訓練,均可進行涉及石油氣燃料系統(不涉及石油氣燃料缸結構)或相關配件的保養、修理或更換工作。
(四)及(五)機電署在過去三年平均每年巡查已獲批准約571個石油氣「應具報氣體裝置」超過1300次,這些巡查包括每年最少巡查一次29間獲批准儲存超過130升的石油氣燃料缸的車輛維修工場,以及隨機進行的突擊巡查。此外,機電署亦會到其它工場作抽樣巡查及宣傳。根據機電署記錄,涉及四月底發生的爆炸及火警的維修工場並沒有僱用任何「第六類勝任人士」,並不屬於可處理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的維修工場,機電署並未曾因維修石油氣車輛事宜到訪該維修工場。
自本年四月底發生的爆炸及火警至今,機電署額外進行了約2000次的車輛維修工場巡查(包括黃大仙區一帶全部車輛維修工場),以確保工場沒有違反《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的規定,包括確定工場不會在沒有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儲存超過130升石油氣,以及石油氣燃料系統或相關配件的保養、修理或更換工作和更換石油氣燃料缸的工作是由「第六類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機電署正陸續到全港2700多間工場巡查,預計六月底完成全部巡查。
過去三年,機電署曾檢控一名不合資格而對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進行維修工作的人士,亦曾就安裝在一部的士上的儲存器在未獲批准而被用作盛載石油氣的個案檢控其擁有人。此外,機電署在最近巡查期間發現兩間車輛維修工場過量儲存石油氣,現正進行調查。
此外,環保署在二○一二至二○一四年,共進行3228次巡查車輛維修工場(1203、 1056 及 969),並向四間工場作出違反環保法例的檢控。
過往消防處並沒有就車輛維修工場的巡查資料或發出消防安全指示的數目作分項備存。不過,於四月二十六日發生的爆炸及火警後,消防處已即時派員巡查黃大仙區內的所有車輛維修工場,並展開全港性巡查。消防處預期能於七月底完成巡查全港2700多間車輛維修工場。截至五月三十一日,消防處已經巡查了1511間車輛維修工場,並於巡查期間發現四宗懷疑貯存過量危險品及12宗貯存過量橡膠輪胎的個案。消防處已根據《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向有關負責人採取執法及跟進行動。
勞工處人員在過去三年共進行了超過4100次針對車房工作安全的突擊巡查執法,並提出共15宗檢控,按法例分項如附表。
(六)現時全港約有1100名「第六類勝任人士」,包括自二○一一年起新登記的73名「第六類勝任人士」,而香港車輛維修從業員約有9000名,比例約為一比八。「第六類勝任人士」的年齡分布由25歲至75歲不等。根據機電署二○一四年進行的實地視察,全港約有2700間車輛維修工場,當中約有一成為石油氣車輛提供保養及維修服務,如有僱用「第六類勝任人士」的車輛維修工場,則可同時提供涉及石油氣燃料系統或相關配件的保養、修理或更換服務和更換石油氣燃料缸服務。
(七)機電署於本年五月底向全港約1100多名「第六類勝任人士」派發證書,並鼓勵他們將證書展示於正在工作的車輛維修工場當眼位置,供石油氣車輛(的士及小巴)負責人及司機識別車輛維修工場有否聘用「第六類勝任人士」。
(八)機電署會抽樣巡查一般車輛維修工場。若發現有工場違反《氣體安全條例》的規定,如過量儲存石油氣,或沒有「第六類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涉及石油氣燃料系統或相關配件的保養、修理或更換工作和更換石油氣燃料缸工作,機電署會進行調查,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及進行檢控工作。
(九)因應慈雲山的爆炸事件,各相關政府部門會檢視既定政策,考慮適當的跟進工作。
完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