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三題:為殘疾人士提供的援助
****************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政府統計處於去年底公布《第62號專題報告書》,載列透過綜合住戶統計調查進行有關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專題訪問所搜集的資料。該報告書指出,在二○一三年,估計全港有57萬8 600名殘疾人士,比二○○七年的36萬1 300人增加約六成,而殘疾人士當中,70歲及以上人士佔百分之五十三,另有百分之十八的殘疾人士表示因其殘疾而令日常生活出現很大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社工向本人反映,現時「嚴重肢體傷殘人士綜合支援服務計劃」並不包括家居清潔服務,以及「香港康復計劃方案」建議的服務未能照顧殘疾人士人口上升帶來的額外需求,當局會否檢討現時的家居照顧服務,以及制訂新的康復計劃方案,向殘疾人士提供適切服務;若會,細節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當局現正籌劃「安老服務計劃方案」,並諮詢不同持份者,當局推展該方案的詳情為何;當局如何確保建議的安老服務計劃方案可照顧殘疾程度不同的長者的需要;及

(三)鑑於政府在二○○八年制訂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的有關建築標準不能追溯適用,亦不適用於由政府或房屋委員會管理的處所,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曾對此表示遺憾,並建議政府強化無障礙通道的監測工作,當局會否因應殘疾人士人口上升,修訂《設計手冊》並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若會,細節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張超雄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為支援嚴重殘疾人士在社區生活,融入社會,政府推行家居照顧服務和綜合支援服務,由個案經理為嚴重殘疾人士統籌所需服務。兩項計劃主要針對嚴重殘疾人士在個人照顧、康復訓練及護理方面的需要;至於家居清潔服務方面,考慮到嚴重殘疾人士大多和家人同住,而同住的家庭成員亦有責任清潔家居,因此上述兩項計劃的基本服務並不包括家居清潔。然而,如個別參與計劃的嚴重殘疾人士有家居清潔需要,個案經理會為其安排家居清潔服務。

  《香港康復計劃方案》現行版本是二○○七年修訂後的版本,當中訂立的政策目標、持續發展方向和建議的具體措施仍大致適用。政府會適時參考籌劃《安老服務計劃方案》的經驗,以考慮有關下一次的修訂工作。

(二)《安老服務計劃方案》的籌劃分為「訂定範疇」、「制訂建議」和「建立共識」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設有公眾參與活動。第一個階段已於去年十月和十一月期間展開。政府和顧問團隊亦分別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和二○一五年一月,向福利事務委員會匯報進度,並聆聽委員和團體的意見。第二個階段的公眾參與活動已於二○一五年六月初展開,主要包括15場焦點討論小組以及五場公眾諮詢論壇。有關工作預計於二○一五年八月完成。顧問團隊將整理和分析收集到的意見,供安老事務委員會考慮並訂出《安老服務計劃方案》的初步建議,以便於二○一五年年底左右展開第三個階段的工作。現時《香港康復計劃方案》已涵蓋殘疾人士(不論年齡)的不同需要。

(三)《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設計手冊》)適用於二○○八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後興建,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建築物。至於在該日期前興建而受條例規管的建築物,在進行改建、改動或加建時,業主必須確保有關工程遵照《設計手冊》的每項規定,除非屋宇署署長信納有關工程因為受到建築物的結構、設計、位置或毗謊藿珛平郃謢茈摩鉦臟X《設計手冊》的規定。

  《建築物條例》不適用於政府及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物業。然而,根據現行政策,負責政府及房委會物業的主管當局,對於二○○八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後興建的物業,須信納有關物業可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通道,才可批准有關工程的建築圖則,以確保有關物業符合最新的無障礙設計標準,並且在技術和環境許可的情況下,提供甚至高於法例規定標準的無障礙設施。至於在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前興建的現有建築物,政府和房委會已進行了大型改善工程計劃,為約3 500個政府處所及240個房委會物業提升無障礙通道及設施。大部份的工程項目已於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屋宇署已於二○一四年六月成立「設計手冊技術委員會」,就使用《設計手冊》的實際經驗、建築設計、科技和建造方法的進展,以及相關海外規管的最新措施和標準,收集和聽取建築業界和有關團體的意見及建議。屋宇署會考慮技術委員會對《設計手冊》的建議,亦會繼續聽取各持份者的意見,包括殘疾人士、建築業界、業主及其他使用者的意見。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