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警務人員涉嫌毆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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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十月十五日佔領運動期間,七名警務人員涉嫌毆打一名示威者,而他們翌日被停職。警務處處長於今年三月十七日表示,警方已完成調查該案件,並已將案件轉交律政司研究及正等候律政司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七名警員現時是否仍然被停職;他們在停職期間的薪酬安排為何,以及該安排根據甚麼規例作出;及

(二) 律政司預計何時會就是否對該等警務人員提出檢控向警方提供意見?

答覆:

主席:

  就問題提及的一名男子於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在中區龍和道懷疑被七名警務人員毆打的案件,警方非常關注事件並一直嚴肅處理。警方重申,絕不容許任何警務人員作出違法行為。如有個別警務人員涉嫌違法,警方必定公正調查,絕不偏私。

  警務處投訴警察課已於案件發生當日(即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接獲該名男子的投訴,並立即安排專責特別調查隊就事件進行全面調查。當時負責拘捕該名投訴人的警務人員,在事件發生當日下午已被警方調離前線行動工作。經調查後,警方確定有七名警務人員在當時參與處理該名投訴人。翌日(即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警方基於公眾利益的需要,停止該七名警務人員的職務。經進一步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警方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拘捕該七名已被停職的警務人員,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現時警方已把調查報告呈交律政司,及正等候法律意見。警方會繼續跟進案件,並會就涉及此案的投訴向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作出匯報。

  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政府回覆如下:

(一)上述涉案的七名警務人員(包括兩名督察級和五名初級警員)自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今仍被停職。

  警務處一直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理該七名警務人員的停職及在停職期間的支薪安排。《警隊條例》第17條訂明總督察或以下職級警務人員在這兩方面的安排,相關法律條文節錄如下:

  「(1)如(警務處)處長認為基於公眾利益的需要,非憲委級警務人員的警務人員應立即中止行使其職權及職能,他可在以下情況下停止該警務人員行使其職權或職能─

(a)有針對該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或刑事法律程序正在或即將提起;或

(b)該人員就與其身為警務人員的職責有關連的行為成為某項查訊的對象,或該人員是某項就其被舉報、指稱或懷疑犯罪而作的調查的對象。

  (2)任何警務人員的停職如是─

(a)根據第(1)(a)款者,得按處長就每宗個案所作的指示,獲准支取不少於其薪金半數的部分薪金,直至該人員被定罪時止;如被定罪則根據第37(4)條的規定予以決定;

(b)根據第(1)(b)款者,不得因此而支取少於其薪金的全部。」

  根據《警隊條例》第37(4)條,任何警務人員如就刑事罪行被控,且經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裁斷有關控罪獲證實,則由作出該項裁斷當日起,該人員不得獲付薪金或津貼,但如處長批准付給該等款項則除外。

(二)《基本法》第63條對獨立檢控權作出保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根據《檢控守則》,必須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律政司才會提出檢控。律政司檢控人員一直恪守檢控政策,並捍嚏m基本法》所保障的獨立檢控原則。

  就所有檢控決定,律政司均會獨立、公正地,並嚴格遵照法律及《檢控守則》作出。對任何涉案的人士,無論其背景、身分或地位,律政司均會公平、公正地處理。律政司亦會竭盡所能,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為執法機關(包括警方)提供經詳細、全面考慮的法律指引,但就每宗案件給予法律指引所需的實際時間,則視乎一系列的因素而定,主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而在提交律政司尋求指引的個案中,若有個案需要指示相關執法機構作進一步調查,有關指示會在落實法律指引及提出檢控(如認為適當的話)前作出。雖然檢控人員有責任在事發後盡快作出是否提出檢控的決定,檢控人員同樣有責任就案件的詳情進行全面、仔細、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確保有充分證據才會提出檢控。

  就提問中所提及的案件而言,律政司與警方一直有保持溝通,研究警方提供的資料和相關法律問題,並正徵詢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務求能盡快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包括是否需要作進一步調查工作、是否應要求投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士提供進一步協助,或是否應就任何人士提出檢控。特區政府現階段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