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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大埔工業h內的工業大廈(工廈)有單位被改作大型兒童遊樂中心,專供家長帶同嬰兒或幼童遊玩及參加興趣班。場內有房間可供出租作其他用途,以及有嬰兒產品出售。報道又指出,該中心可容納五十多人,但場內的消防裝置及設備不符合有關規定,一旦發生火警會危及在場家長及幼童的生命安全。此外,工廈附近經常有各類型貨車進出和貨物裝卸,因此不宜幼童逗留。此外,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深水鶠B長沙灣、沙田及火炭區的工廈內亦有同類型的兒童遊樂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本港有多少間上述類型的兒童遊樂中心;
(二)工廈的土地租契是否禁止開設兒童遊樂中心和出售嬰兒及兒童用品;如是,過去五年,當局有否就此進行巡查;如有,違契個案數目為何;有否作出檢控;被定罪人士所受到的處罰為何;有否公布違反土地租契條款的兒童遊樂中心名單;如有,如何公布;
(三)兒童遊樂中心的經營者可否向當局申請豁免遵守有關的土地租契條款;如可,審批有關申請的準則為何;以「私人會所」名義在工廈開設,並以會員制度提供服務或出租房間予其會員、商業機構及註冊團體的兒童遊樂中心,有否違反土地租契條款;
(四)上述類型的兒童遊樂中心是否受《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規管;如是,有多少間是已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幼兒中心;過去五年,違例經營的兒童遊樂中心數目為何;當局有否作出檢控;被定罪人士所受到的處罰為何;有否公布違例經營的兒童遊樂中心名單;如有,如何公布;及
(五)當局有否定期巡查全港的兒童遊樂中心;如有,相隔多久巡查一次;如否,原因為何;當局在收到有人違例經營兒童遊樂中心的舉報後,一般會於多少日內進行巡查,以及由哪一個部門負責巡查?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政府並無有關兒童遊樂中心的統計數字。
(二)在工業大廈(工廈)內有否違反土地契約,要視乎有關工廈的地契條款及實際情況,不能一概而論。若有關的地契條款,訂明該地段只可用作工業及/或倉庫用途,則在該工廈作其他以外的任何用途,包括開設兒童遊樂中心和出售嬰兒及兒童用品,一般都不符合地契訂明的用途,除非業權人已向地政總署申請並獲批有關地契條款的豁免書。
由於私人土地地契為數眾多,地政總署及其轄下各分區地政處若定期巡查所有私人土地(包括工廈),人手資源並不容許亦不符合成本效益。因此,地政總署主要是因應投訴、轉介或查詢而採取行動,及視乎需要巡查屬經常違契的黑點。署方會考慮個別個案的實際運作情況及有關的地契條款,在諮詢法律意見後,評估是否違反地契。倘若出現違反地契的情況,署方一般會先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契事項;如業權人於限期內未有作出糾正,署方會將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讓公眾知悉有關之違規事項及引起有關業權人的債權人(如適用)的關注。若違契的用途構成較大的潛在安全風險,而違契情況未有改善,署方會啟動程序重收有關工廈單位。由於地契屬私人契約,而地政總署是以地主身份作為契約一方執行地契條款,當中不涉及檢控。
地政總署並沒有關於針對在工廈單位開設兒童遊樂中心和出售嬰兒及兒童用品而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的數字資料。
(三)倘若擬議用途不符合地契條款,有關單位的業主可向地政總署申請透過豁免書更改用途,但擬議用途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例及準則,包括《消防條例》(第95章)及相關安全準則,確保大眾安全。地政總署會在審批過程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
正如上文第(二)部分所述,若有關的地契條款訂明該地段只可用作工業及/或倉庫用途,除非業權人已向地政總署申請並獲批有關地契條款的豁免書,則在該工廈作其他以外的任何用途,包括設立兒童遊樂中心,不論其經營模式或名義(包括「會社」名義),都不符合地契訂明的用途。
(四)勞工及福利局提供的資料指出,根據《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任何慣常地同時接收超過五名未滿三歲兒童,以給予照顧與監管的處所,均須註冊為註冊幼兒中心。供父母帶同嬰兒或幼童遊玩的兒童遊樂中心,並不受《幼兒服務條例》監管。
(五)兒童遊樂中心的運作,視乎其所在的地點,受相關的條例及安全準則監管。如有涉及違例情況的舉報,相關部門會作出跟進。舉例而言,如接獲有關更改建築物用途的舉報,屋宇署會作出跟進,包括在有需要時派員視察。
此外,兒童遊樂中心亦須符合所在地點的地契條款及土地用途。以地契條款為例,如上文第(二)部分所述,地政總署如收到投訴或轉介或懷疑出現違反地契的情況,會作實地視察,因應實際情況及所涉地契條款,判斷是否違契。由於工廈單位違反地契改變用途的情況,涉及不同用途,地政總署須優先處理違契用途構成較大潛在安全風險的個案,例如引來較多公眾人流、涉及幼童或長者出入的情況,並對這類個案加強執管工作。例如,就提問關注該位於大埔工業大廈的兒童遊樂中心,大埔地政處在獲悉個案後採取了迅速行動,去信要求單位業權人於短時間內糾正違契情況,並警告會啟動程序重收有關單位,有關行動最終令業權人於兩日內停止了違契用途。
完
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