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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有一名的士司機在被法庭取消駕駛資格(停牌)期間繼續租用的士接載乘客謀生,更為逃避警方截查而狂亂駕駛,最終釀成九車相撞的車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駕駛人士因在停牌期間駕駛而被檢控的人數為何,並按車輛種類列出分項數字;現時有何措施打擊駕駛人士在停牌期間駕駛;
(二)過去五年,每年駕駛人士或獲其授權人士向警方申請《過往定罪事項證明書》的個案宗數為何;據悉該證明書只備英文本,當局會否考慮提供中文本;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運輸業人士表示,雖然他們有定期檢查所僱用的司機是否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但駕駛執照一般有效期為十年而且沒有持證人違反交通規例的資料,當局有沒有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研究,在甚麼條件下可提供「黑名單」供僱主或車主參考,以免誤聘已停牌的司機;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會否進行有關研究;及
(四)鑑於在本會運輸業保險事宜聯合小組委員會二○一二年四月的會議上,有委員建議當司機涉嫌觸犯交通罪行時,警方向有關車主發出擬檢控通知書副本或通知有關車主,而政府官員當時承諾會研究該建議,有關研究的進展為何;會否推行該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不會,當局有何措施協助車主(包括的士/公共小巴車主)知悉租用其車輛的司機涉及交通意外,以便跟進他們有否被停牌?
答覆:
主席:
就易志明議員的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警方就駕駛人士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而進行檢控的數字,按車輛種類分項列載如下: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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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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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 111 102 94 80 104
電單車 6 6 5 4 1
的士 22 14 12 16 11
貨車 27 31 32 27 32
私家小巴 4 0 0 1 0
公共小巴 4 0 3 6 1
公共巴士 0 0 0 2 1
其他車輛 2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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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76 153 146 136 150
警方會透過日常巡邏及設立路障,截停車輛及查問司機,以打擊司機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此外,自今年三月起,警方全面採用「自動車牌識別系統」,通過偵測鏡頭自動讀取車輛登記號碼,並即時與系統資料庫作出比對,以加強甄別及截停可疑車輛的能力。
(二)過去五年,每年警方接獲「過往定罪事項證明書」的申請宗數如下:
年份 申請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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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3 468
2013 12 623
2012 12 276
2011 11 090
2010 10 175
現時,「過往定罪事項證明書」的申請人在交妥指定文件,並即時以現金支付訂明的費用後,警方經確定申請人已繳交所有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便會即時向申請人發出由電腦系統直接輸出的英文版證明書。警方亦會應個別申請人的要求,另行安排證明書的中文本。此外,警方將於二○一七年提升相關電腦系統,屆時該系統便可即時提供中英文對照的證明書。
(三)及(四)按照《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和《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被法庭取消駕駛資格的人士,必須按法庭命令交出其駕駛執照予法庭。如違反有關命令,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三千元及監禁一個月。因此,一般情況下,僱主或車主可通過定期檢查所僱用司機是否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以確定其有否被停牌。
此外,僱主或車主亦可考慮在聘請司機時,要求司機出示由警方發出的「過往定罪事項證明書」或由運輸署發出的「駕駛執照細節證明書」。兩款證明書同樣可顯示司機所持有的駕駛執照是否正被停牌。而在受聘期間,僱主或車主亦可不時要求司機提交有關證明書,以證明其駕駛執照仍然有效。兩款證明書皆可由駕駛執照持有人或其授權人士(例如其僱主或準僱主)申請和代為領取。
除上述的現行安排外,運輸署現正研究於「香港政府一站通」設立網上系統,讓駕駛執照持有人及其授權人士查核其駕駛執照是否仍然有效。
就運輸業保險事宜聯合小組委員會委員曾建議警方向涉及觸犯交通罪行的車輛車主發出擬檢控通知書副本一事,政府已諮詢律政司的意見。法律意見指出,有關建議涉及私隱方面的考慮,而《道路交通條例》亦沒有授權警方就所有涉及交通違例的罪行,將擬檢控通知書送達至與案件無關的車主。正如上文指出,僱主或車主通過定期檢查所僱用司機是否持有有效駕駛執照,或索取「過往定罪事項證明書」或「駕駛執照細節證明書」,已可確定有關駕駛執照持有人是否正被停牌。政府會繼續與運輸業界保持緊密聯絡,提醒司機應遵守交通規例,並與車主保持良好溝通。
完
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