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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召喚的士手機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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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市民利用手機應用程式(應用程式)召喚的士日趨普遍,而應用程式開發商(開發商)為招徠生意,以提供車費優惠、折扣、現金回贈等方式吸引客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在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按《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0條的規定,若的士司機或相關人士主動提供車費折扣作招徠,誘使乘客使用其車輛,則不論是透過應用程式、電話或以其他方式,已屬兜客行為,若無合理解釋,則屬違法,但至今未聞警方就涉及利用應用程式的兜客行為向任何人士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而鑑於近日有開發商在街上就應用程式進行宣傳推廣,當局會否加強執法,以遏止兜客行為;

(二)鑑於本人得悉,有開發商把車資折扣存入乘客在應用程式平台登記的帳戶,以掩飾違法行為,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法例,以堵塞漏洞;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有何方法遏止該等行為;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行法例,規定司機在駕駛車輛時不得以指尖操控手機或在儀錶板上放置多部手機,以保障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若會檢討,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香港法例第374D章)(《規例》)第40條對的士「兜客」行為作出規管。根據規定,的士司機、其代表或看來是代表該司機行事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任何人,誘使他使用該車輛。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按《規例》,若的士司機、其代表或看來是代表該司機行事的人主動提供車費折扣作招徠,誘使乘客使用其車輛,則不論是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應用程式)、電話又或以其他方式,已屬「兜客」行為,若無合理辯解,則屬違法。

  警方注意到坊間出現了用作召喚的士服務的應用程式。這類應用程式主要是方便乘客及的士司機聯絡,若用來純作召喚的士服務,本身並不違法。警方曾經檢視坊間應用程式召喚的士的運作模式,認為沒有明顯證據證明該些程式以提供折扣來吸引乘客。

  在處理每一宗涉嫌違反《規例》第40條的個案時,警方須全面考慮各項證據,包括的士司機與應用程式的開發者及/或主理人之間的確實安排、各涉事者在利用應用程式安排的士服務中的知情及參與程度等在內的個案詳情。若提出「兜客」檢控,必須要有充分證據證明應用程式的開發者、主理人又或參與的的士司機蓄意利用應用程式,以車費折扣吸引乘客使用的士服務。由於每個個案的詳情會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警方須因應每個個案的事實決定如何處理。關於個別應用程式開發商提供現金或其他優惠予客戶以作推廣是否違法,警方正諮詢法律意見。

  與此同時,運輸署會透過定期出版的「的士通訊」、派發宣傳單張以及與業界定期會面等渠道,提醒的士司機切勿以身試法。此外,署方亦會繼續向乘客宣傳,例如在的士車廂內張貼告示,提醒他們要依法按錶繳付的士車費。

(三)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 章)》,任何司機在他所駕駛的汽車移動時,以他本人手持或放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即屬違法。現時法例雖然沒有限制司機在駕駛車輛時以指尖操控流動電話,以及在車輛儀錶板上放置流動電話的數目,但是如有證據證明司機因為相關的行為而影響其駕駛,他可能被控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有關「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的罪行。

  就道路安全而言,司機在駕駛時應專注駕駛,避免受到任何外在干擾,故司機在駕駛時應避免使用流動電話。然而,在考慮應否進一步限制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政府須詳細考慮有關規管對司機的影響,以及執法和其他相關問題。政府現正搜集資料進行有關研究,包括警方所記錄放置在涉及有人受傷交通意外車輛儀錶板上流動電話的數目,以及運輸署搜集海外國家對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的規管及相關研究。同時,政府已邀請道路安全議會轄下的道路安全研究委員會對有關議題進行研究。當有關研究完成後,政府會考慮有否進一步規管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的需要。

  道路安全議會已聯同警方與運輸署加強有關在駕駛時應避免使用流動電話的宣傳及教育工作,包括製作及播放政府宣傳信息,以及派發宣傳單張等,提醒司機在駕駛時要專注及切勿分心。運輸署亦在派發給司機的「道路安全通訊」中,提醒他們在駕駛時避免使用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產品等。此外,運輸署會繼續與各運輸業界保持溝通,提醒他們有關法例的要求,以及在駕駛時避免使用流動電話。



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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