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二十題:反恐工作
***********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恐怖主義勢力近年不斷擴張,而新興恐怖組織亦積極從各國吸納成員。聯合國在去年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約有15 000人已加入激進組織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而且其成員人數持續增加。報道又指出,約有300名中國人已加入該組織,情況令人憂慮。為阻止國民出境參與境外恐怖活動,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家已制定法例,賦予執法部門權力禁止懷疑有意參與境外恐怖活動的國民出境,以及拒絕曾參與該等活動的國民回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不侵犯《基本法》第31條賦予香港居民的出入境自由的前提下,當局會否實施出境限制,阻止意圖參與境外恐怖活動的香港居民出境,以及拒絕曾參與該等活動的香港居民回港;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有何預防措施;

(二)當局有否研究現時的法例和措施是否足以防止激進組織在港招攬成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制定有關的法例和措施;及

(三)當局打擊恐怖活動的工作詳情;過去三年,當局就恐怖活動的潛在威脅進行評估的結果為何;過去三年,分別有多少人因參與恐怖活動而被拘捕及檢控;香港政府有否與海外執法部門設立渠道就恐怖活動交換情報及進行聯合行動;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的三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基本法》第31條保障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不過,香港一直有健全的法制及執法能力防範及應對恐怖活動。任何人在香港干犯恐怖主義罪行,可根據普通法及本港多條法例懲治,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等。此外,多條國際反恐公約已透過本地立法適用於香港,以針對相關的恐怖主義行為、為恐怖分子籌集資金及供應武器等活動。其中,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條例》),當局會不時根據聯合國的最新公布,指明恐怖分子及恐怖分子團體。其中,「伊斯蘭國」已根據《條例》被指明為恐怖分子團體。根據《條例》第10條,任何人成為指明團體的成員,或為其招募成員,均屬違法,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七年。《條例》第3條訂明,上述罪行適用於身在香港以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換句話說,若有香港人在任何地方加入此等團體成為成員,均屬違法。

(三)加強反恐工作是二○一五年警務處處長首要行動項目之一。警隊會繼續監察恐怖活動的趨勢,確保警隊隨時準備就緒,並為重要基礎設施和可能受到威脅的處所提供保安建議,及調派人手執行反恐巡邏任務。此外,警隊會定期進行訓練和跨機構演習,以操練和加強反恐應變計劃,及對緊急情況做好準備。

  警隊一直因應當前的恐襲威脅作出適時評估,亦與其他地區的執法機構保持密切聯繫,交換情報及威脅評估。目前沒有具體情報顯示香港可能成為恐怖襲擊目標。過去三年,本港恐怖襲擊的威脅評估維持在中度水平。三年間並沒有任何人因為與恐怖活動有關的活動而被拘捕或檢控。至於警方與外地執法機關情報交流工作的詳情,警方不宜披露。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1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