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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公屋配額及計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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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二○○五年九月實施配額及計分制,以理順和重新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予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優先次序。房委會於今年二月一日起實施經修訂公屋配額及計分制(新計分制),以增加配額及計分制下申請者每年公屋單位的配額、修訂計分制及查核申請者資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房委會每年編配多少個公屋單位予非長者一人申請者,以及在未來五年每年會預留多少個公屋單位予該等申請者;

(二)去年有多少名非長者一人申請者通過詳細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他們當中有多少人仍未獲編配公屋單位;新計分制有否影響該類申請者的輪候時間,以致他們需輪候更長時間才獲編配公屋或接受資格審查;

(三)截至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有多少名輪候公屋單位達10年或以上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

(四)房委會有否評估在新計分制實施後,已輪候達10年或以上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平均還需輪候多久才可獲編配公屋單位;及

(五)房委會會否就新計分制進行全面檢討,包括研究新計分制對已輪候公屋單位達10年或以上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輪候時間的影響,特別是新計分制對那些已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者是否不公平,以及房委會有否忽視該等申請者對適時獲編配公屋單位的合理期望;房委會會否酌情處理該等人士的申請,讓他們可盡快獲編配公屋單位;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按政府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政策,於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時,一般申請者(即家庭和長者一人申請者)會較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優先得到照顧。為此,房委會於二○○五年九月實施適用於非長者一人申請的配額及計分制。有別於一般申請者,在配額及計分制下:

(一)每年編配的單位受限於一個配額;

(二)按計分制決定各申請者的優次;及

(三)平均輪候約三年獲首次編配單位的目標不適用於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

  政府於二○一二年成立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長策會),對於配額及計分制,長策會的其中一項關注是年紀較大的申請者向上流動的能力或相對有限,因此認為適宜給予他們較高的優先次序。在長遠房屋策略公眾諮詢期間,有相當多回應者同意應給予年逾45歲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額外分數。長策會在其提交給政府的報告中,要求房委會審慎檢討包括配額及計分制的公屋相關政策,確保珍貴的公屋資源運用得宜。

  與此同時,審計署署長在其關於編配及運用租住公屋單位的第六十一號報告書中,留意到配額及計分制存在固有誘因,促使申請人盡早申請公屋(即在年屆18歲合資格最低年齡時申請可積累最多輪候時間分數),因此建議房委會全面檢討配額及計分制。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其後亦認為房委會應檢討配額及計分制的計分方法,引入改善措施。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轄下長遠房屋策略小組委員會在二○一四年七月公佈的報告,亦提及議員在此課題上的各種意見。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考慮了各方意見後,在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通過修訂配額及計分制,包括年屆45歲的申請者一次性獲加額外60分,使他們的優先次序高於其他較年輕的申請者;以及增加年齡分數,使申請時年齡每增添一歲可得的分數從三分增加至九分,以減低盡早申請的誘因。經修訂的計分制度於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就馮檢基議員問題的五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非長者一人申請者除了透過配額及計分制獲編配公屋單位外,亦可以申請「特快公屋編配計劃」以提前獲配公屋單位。過去五年的編配數字見附表。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通過修訂配額及計分制的計分方法時,亦同時通過增加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配額,由每年佔擬編配予一般申請者和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單位總數的8%增加至10%;單位上限亦從2 000個增加至2 200個,由房委會二○一五/一六年度租住公屋編配計劃起實行。

(二)在配額及計分制下,公屋編配是按照資源情況、申請者的分數及配額持續進行,已通過詳細資格審查而正在等候編配公屋單位的申請者數目不停變動,這個數字的實際意義不大。

  為了配合經修訂制度的實施,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已通過採取一次性安排,使在小組委員會決定修訂配額及計分制當天(即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或以前已通過詳細資格審查並已進入編配階段的申請者,他們獲編配公屋的次序,將會根據經修訂制度下所獲取的分數,或舊有制度下的分數,以較快獲編配者為準。

(三)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底,配額及計分制的申請者輪候公屋時間為10年或以上的數目為2 069人,當中包括曾獲配屋但未有接受編配的申請者,以及未曾獲配屋的申請者。就曾獲配屋但未有接受編配的申請者而言,輪候時間是以公屋申請登記日期開始計算,直至首次配屋為止,但不包括申請期間的任何凍結時段(例如申請人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規定;申請人正等待家庭成員來港團聚而要求暫緩申請;申請人在獄中服刑等)。至於未曾獲配屋的申請者,其輪候時間是從登記日期起計,直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底為止,但不包括凍結時段。我們未有截至二○一五年三月底的最新數字。

(四)在配額及計分制下,申請者獲配公屋的相對優先次序,取決於申請者在計分制度下所得的分數。申請者所得的分數是按照一系列因素決定,包括申請者的年齡、申請者是否公屋居民,以及申請者的輪候時間。由於個別申請者的輪候時間、是否公屋居民和所選擇的公屋編配地區等情況有所不同,加上不時有新申請者加入而他們的情況也各有不同,我們不能預計個別申請者何時能夠獲編配單位。除此之外,公屋編配的進度亦會被預留可供編配的單位數目、各區新建成和翻新公屋單位的供應量,以及申請者是否接受編配等因素影響。因此,我們未能估計在配額及計分制下輪候時間為10年或以上的申請者何時能夠獲編配單位。

  在經修訂的配額及計分制下,一般而言,較年長人士會較快獲得編配。然而,個別申請者的實際優先次序,須視乎其在經修訂制度下的分數而定,並最終取決於公屋供應量和其他申請者的情況。

  一如其他公屋申請者,配額及計分制下申請者可以申請「特快公屋編配計劃」,以提前獲配公屋單位。至於具社會或健康理由而有迫切住屋需要的申請者,可經由社會福利署推薦申請「體恤安置」。

(五)正如上述指出,為了配合經修訂制度的實施,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已通過採取一次性安排,使在小組委員會決定修訂配額及計分制當天(即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或以前已通過詳細資格審查並已進入編配階段的申請者,他們獲編配公屋的次序,將會根據經修訂制度下所獲取的分數,或舊有制度下的分數,以較快獲編配者為準。

  改善配額及計分制的建議已經過多番詳細討論。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決定通過修訂配額及計分制前,已審慎考慮了長策會的建議、在長遠房屋策略公眾諮詢期內所蒐集的意見、審計署署長以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意見。在通過修訂配額及計分制後,房委會亦即時於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發出新聞稿,公佈有關詳情。房委會亦已在二○一五年二月初,就配額及計分制的修訂及最新計算的分數逐一發信通知個別申請者。

  房委會會繼續密切留意配額及計分制的實施情況。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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