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就山頂纜車的長遠營運安排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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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星期五(四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二○一五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任何合適的營辦商批出二零一五年年底後的山頂纜車經營權,以及訂明山頂纜車的長遠安排。

  山頂纜車現行的經營權將於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山頂纜車條例》(第265章)(《條例》)並沒有就批出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及以後生效的經營權載列任何條文。為此,《條例草案》將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合適的方式向任何合適的營辦商批出由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或之後生效的經營權。每次批出的經營權為期不多於十年;並可視乎營辦商是否能讓政府信納他決意並具有能力落實提升山頂纜車設施及改善服務的發展計劃,將該經營權延續不多於十年。換言之,每一次經營權最多可維持「十年加十年」。經營權批出的條款會按政府和營辦商議定的條款,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議後制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出為期「十年加十年」的經營權的權力可重複行使。

  政府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說:「目前《條例》並沒有提供機制,容許在必要時讓現任營辦商離場及讓新營辦商取代現任營辦商。《條例草案》會為此提供離場機制。為確保新營辦商能接管山頂纜車運作所必需的資產,離場機制會為土地和關連建築物的強制出租安排和其他資產的強制出售安排提供法律基礎。資產擁有人將會獲得合理賠償。」

  由於山頂纜車自一九八○年代以來基本上已成為一項旅遊和消閒設施,政府認為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作為負責這項設施的政策局會較為合適,因此亦會利用是次修例機會把《條例》中「局長」的定義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更新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山頂纜車有限公司(纜車公司)為山頂纜車的現任營辦商,擁有兩個山頂纜車總站所處的土地,以及營運山頂纜車所必需的關連建築物和其他資產。纜車公司在營運山頂纜車的服務和安全表現方面紀錄良好,山頂纜車更已成為全球公認的香港標記之一。

  政府發言人表示:「纜車公司正在籌備一項涉及金額估計約為六億元的發展計劃,以提升纜車設施及改善服務。各政府部門檢視了發展計劃的初步設計方案,認為計劃可取,預計施行上應沒有不能解決的問題出現。」

  為能避免纜車服務中止的情況,政府會就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計為期十年的新經營權可能批予纜車公司與該公司作出商討。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對此不持異議。這個安排最終能否落實須視乎在《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政府及纜車公司能否就經營權的條款(包括關於土地費用的安排、經營纜車服務的服務承諾,以及離場機制的細節安排等事宜)達成協議,以及達成的協議是否獲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同意。

  《條例草案》將於五月六日提交立法會。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