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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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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行政長官促成一名本地商人於本年二月初向一間海外醫學院捐款近四億港元。該醫學院曾透露有意在香港成立研究機構,而行政長官的兒子則在該醫學院任職。此外,根據政府於本年二月十六日發出的新聞公報,行政長官在政府內部討論相關事宜時,有申報其兒子將在該醫學院進行研究。關於行政會議(行會)成員的利益申報,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新聞公報提及的申報於何時作出,以及行會秘書處有否接獲該項申報;若否,原因為何;

(二)根據行會成員利益申報制度,行會成員須否就其促成香港居民或機構向僱用其直系親屬的機構捐款一事申報利益;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檢討行會成員須申報的「須退席的利益」(即足以令其不得參與行會的審議過程的「直接和重大的利益」)的範圍,並把該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會成員直系親屬的利益;若會,將於何時進行檢討;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行政長官是行政會議主席,遵守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包括定期申報利益的規定。行政長官每年會就須登記的利益作出申報,供公眾查閱,並每年就財務利益作出保密申報,由行政會議秘書保存。與行政會議成員一樣,倘若所申報的利益有變更,行政長官會按照制度作出通知。

  根據上述的利益申報制度,行政會議成員需要定時定期作出申報的利益包括以下六項:

(1)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

(2)受薪工作、職位、行業、專業等;

(3)如上述兩項的利益包括因行政會議成員身分所提供的個人服務,服務對象的姓名或名稱;

(4)成員在本港或本港以外地區擁有的土地及物業,包括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義擁有、但實際由成員擁有的土地及物業,或雖非由成員所有、但成員有實際利益的土地及物業;

(5)成員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實益股份,而這些股份的面值超過有關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公司或團體的名稱須予說明;以及

(6)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的成員身分。

  按照現行的申報制度,行政會議成員無需在定時定期的申報中,申報其直系親屬的受薪工作。

  申報制度的第二部分是就個別行政會議討論的事項作出申報。行政會議成員有個人責任,檢視行政會議所審議的事項是否涉及其個人利益,並在行政會議討論有關項目前作出申報。按照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政府素來不會披露行政會議的討論內容,以及相關的利益申報。然而,我們希望指出,政府設有有效機制,檢視行政長官及其他行政會議成員在處理行政會議事項上,是否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包括:

(1)向行政會議提交討論事項的有關政策局或部門和行政會議秘書,會審慎檢視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成員會否在有關事項中有利益;以及

(2)如所得資料顯示行政長官或行政會議成員在有關事項中可能有須退席或須申報的利益,行政會議秘書會在有關的行政會議召開前,提醒行政長官留意,並由行政長官考慮是否須在會議上申報及如何處理有關事項的討論。

  至於問題所提及的申報,正如行政長官辦公室在本年二月十六日發出的回應所述,有關的醫學院是世界頂尖的醫科大學,過去曾與香港大學及中文大學等大專院校進行科研合作;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創新科技署與香港科技園公司早於二○一○年起已多次與該醫學院接觸,尋求合作機會。在政府內部討論相關事宜時,行政長官亦有申報其兒子將在該醫學院進行研究。

(三)「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曾詳細檢視現行有關行政會議的申報制度。根據於二○一二年五月發表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獨立檢討委員會認為現行的行政會議申報利益制度,整體而言令人滿意。政府現時沒有計劃修改行政會議的申報制度。



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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