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船舶廢物污染的新規例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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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十日)在憲報�做n《商船(防止廢物污染)(廢除)規例》(《廢除規例》)及《商船(防止廢物污染)規例》(《新規例》)。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說:「國際海事組織通過《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防污公約》),訂明規例,防止並盡量減少船舶造成的污染。規管廢物污染的規定於《防污公約》附則V中列明。」

  《防污公約》附件V的規定,在香港是通過於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商船(防止廢物污染)規例》(第413J章)(《現行規例》)落實施行。

  廢除《現行規例》後,《新規例》將會實施國際海事組織為規管船舶排放廢物而訂明的最新國際規定。

  《新規例》會擴大「廢物」的定義範圍,以加強排放管制。「廢物」的定義將會涵蓋九類於船舶正常操作期間產生的物質,例如食物廢棄物、操作所致廢棄物、食油、漁具及動物屍體。

  發言人說︰「新規例下的排放管制將會收緊,禁止船舶排放新增的廢物類別入海。收緊管制可更好地保護海洋環境。」

  除此之外,《新規例》會列明新規定,要求船舶在船上展示公告牌,通知船員和乘客適用的廢物排放的要求;以及須備有廢物管理計劃和廢物記錄簿。

  政府在準備此立法建議時已徵詢航運業界不同持份者,他們均對實施《公約》的最新國際規定表示支持。

  《廢除規例》及《新規例》將於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提交立法會。

完

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