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在囚人士的醫療福利及提早釋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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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台灣高雄市近日發生一宗囚犯挾持監獄人員作人質的事件,而該等囚犯最終吞槍自盡。該等囚犯提出多項訴求,並指責有關當局審批囚犯保外就醫申請尺度不一。就本港囚犯保外就醫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香港患有嚴重疾病的囚犯人數,以及當中因而死亡的人數;

(二)過去十年,每年香港因患嚴重疾病而申請減刑或假釋的囚犯人數,並按申請結果表列分項數字;及

(三)是否知悉哪些國家或地區的法例訂有囚犯申請保外就醫的條文;香港法例是否容許囚犯基於嚴重疾病申請保外就醫;若否,當局會否參考該等國家或地區的做法,修訂有關的法例?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在懲教院所服刑的在囚人士享有一般市民的基本醫療福利。所有懲教院所均設有醫院或診療室,由壎芵p派駐的醫生及擁有護理資格的懲教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在囚人士如感到身體不適,會獲安排到院所醫院或診療室接受醫生診治。如有需要,他們會被轉介予到診專科醫生或轉送公立醫院專科門診接受診治或留院。院所醫生會跟進有關個案及參考有關專科醫生對該在囚人士作出的診斷、治療方案和預測病情發展的評估。

  至於病情嚴重的個案,如認為任何在囚人士不會存活超過他的刑期,或認為有關在囚人士繼續留在懲教院所會有生命危險,或完全或永遠不適合在懲教院所服刑,院所醫生會在參考相關公立醫院專科醫生的意見後,考慮是否根據《監獄規則》第148條以書面向懲教署署長提出建議,以便呈交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可考慮根據《基本法》第48(12)條行使職權,赦免或減輕該在囚人士的刑罰。過去十年(二○○五年至二○一四年),共有58名在囚人士根據上述安排提早獲釋,當中主要是末期癌症、肝衰竭以及腦血管疾病患者。

  《監獄規則》第104條規定,遇有任何在囚人士死亡,懲教署須立即將事件通知死因裁判官。死因裁判官會就死亡個案在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研訊,為每個囚犯死亡個案作調查和總結。根據紀錄,過去十年(二○○五年至二○一四年)在囚人士的死亡個案共有178宗。

  在現行法例下,合資格的在囚人士可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下的兩項提早釋放計劃,申請在監獄以外的開放環境服部分監禁刑期。正在服三年或多於三年的有限期監禁刑期,而且至少已服滿刑期的一半或二十個月(以較長者為準)的合資格在囚人士可按監管下釋放計劃申請提早獲釋;而正在服兩年或多於兩年的有限期監禁刑期,而且在六個月內便屆最早釋放日期的合資格在囚人士,則可按釋前就業計劃申請提早獲釋。兩項提早釋放計劃的目的是幫助在囚人士早日重投社會,讓他們成為奉公守法的市民。監管下釋囚委員會負責考慮合資格在囚人士的提早釋放申請、訂明監管令中的監管條件、更改或取消該等條件、處理被拒者要求覆核行政長官決定的申請、考慮是否撤銷監管令等,並向政府提出建議。我們沒有就提早釋放計劃的申請人是否患上嚴重疾病而作出統計。

  據了解,其他國家或地區處理在囚人士因其健康需要而須離開院所接受診治的做法各有不同。就香港而言,由於在囚人士與一般市民享有同樣的基本醫療福利,包括到公立醫院專科門診接受診治或留院,政府沒有計劃另行設立讓在囚人士單純以健康理由申請提早獲釋的機制。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