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規則》及《公約領養規則》下的費用將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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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領養條例》(第290章)第12(1)條訂立的《2015年領養(修訂)規則》及《2015年公約領養(修訂)規則》,該等修訂規則修訂有關社會福利署署長(社署署長)在領養申請中擔任幼年人的訴訟監護人所涉的恰當費用,即兩項訴訟監護人費用將由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由2,840元增至3,170元,再由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由3,170 元增至3,550元,繼而由二○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由3,550元增至3,970元。

  社署署長作為訴訟監護人須盡可能全面調查與擬領養個案有關的一切情況,並向法院提交一份報告,以期保障幼年人的利益。

  政府的政策是根據「用者自付」原則,把各項收費大致定於足以收回提供服務所涉全部成本的水平。另一方面,對於申請領養失去父母或其父母不願撫養的兒童,政府的政策是不應令申請人望而卻步。為了在兩項政策目標之間取得平衡,政府擬收回社署署長根據《領養規則》(第290A章)及《公約領養規則》(第290D章)執行法定職責所涉全部恰當費用的百分之二十。社會福利署最近完成了該兩項訴訟監護人費用的檢討。結果顯示,按二○一五至一六年度的價格水平計算,現時該兩項費用(即2,840元)的成本回收率未達到收回全部成本百分之二十的目標。

  政府發言人說:「建議的費用調整幅度溫和,應不會成為阻礙領養人士實行領養計劃的因素。」

  《2015年領養(修訂)規則》及《2015年公約領養(修訂)規則》將於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如通過該等審議程序,經調整的收費將分別於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二○一六年六月一日及二○一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