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商船有害防污底系統的新規例及其相關的費用修訂規例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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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商船(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規例》(《防污底系統規例》)及《2015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修訂)規例》(《費用修訂規例》)。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說:「《防污底系統規例》根據《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訂立,目的是為了在香港落實《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公約》)。」

  國際海事組織通過《公約》,禁止船舶使用含有機錫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統,以保護海洋環境。《公約》在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於全球生效。

  《防污底系統規例》禁止船舶在其防污底系統中使用有機錫化合物,並規定所有400總噸位或以上、航行國際航程的船舶,須在船上存放由船旗國在順利完成檢驗船隻後簽發的《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以證明船舶完全遵守《公約》的規定。

  至於400總噸位以下,但長度為24米或以上、行駛國際航程的船舶,則須攜備由船東或其授權代理簽署的《防污底系統聲明》。

  發言人說:「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及國際海事組織的聯繫會員,我們務必實施與航運相關的最新國際標準。此外,在香港實施《公約》有助保護海洋環境。」

  另外,政府亦建議對《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規例》(第413L章)作出相應修訂,以便訂明海事處根據《防污底系統規例》為船舶進行檢驗和發出證書服務的收費。

  海事處提供驗船和發出證書服務的收費,是按照收回成本的原則釐定,對遠洋輪船的營運成本不會構成顯著影響。

  發言人指出,海事處在準備此立法建議時已徵詢航運業界不同持份者,他們均對實施《公約》的規定表示支持。

  《防污底系統規例》和《費用修訂規例》將於三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



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