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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2015年刑事上訴(修訂)規則》動議決議案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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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就《2015年刑事上訴(修訂)規則》動議決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這議案旨在請立法會通過由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條訂立的《2015年刑事上訴(修訂)規則》。

  根據《刑事上訴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A)第39條規則,上訴人在上訴聆訊前的任何時間,可向司法常務官發出採用表格VII格式的放棄上訴通知而放棄上訴,在司法常務官接獲該通知時,上訴即當作已遭上訴法庭駁回。

  為了減少已提交放棄上訴通知的申請人提出毫無理據的恢復上訴申請的數目,司法機構建議修訂放棄上訴通知,以述明放棄上訴在法律上的效力,即上訴一旦被放棄並因此而遭駁回,除非該放棄被視為無效,又或行政長官根據第221章第83P條向上訴法庭作出轉交,否則上訴法庭並無固有司法管轄權准許重新處理上訴。放棄上訴是否無效的測試,關鍵在於法庭必須信納放棄上訴並非出自一個深思熟慮、有根有據的決定,即被告人的思想與放棄上訴的行為並不相符。

  《2015年刑事上訴(修訂)規則》旨在修訂第221章,附屬法例A附表內的表格VII,以達致上述目的。我謹請議員通過議案。多謝主席。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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