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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就《2015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動議決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這議案旨在請立法會通過由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B條訂立的《2015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
現時,出席刑事訴訟程序的普通證人可支取的最高津貼額,每天為410元,出席不足四小時的最高津貼額,則為205元。至於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可支取較高的款額,每天最高可達2,355元,出席不足四小時則最高為1,175元。
根據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的調整機制,普通證人的津貼額按照本港僱員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的變動來調整;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的津貼額,則按政府醫生中點薪金的變動來調整。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獲財委會授權可批准相關的調整。
現行的津貼額是於二○一三年根據二○一二年進行之每兩年一次的檢討而釐定的。司法機構政務處在二○一四年檢討了該津貼額。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考慮到於二○一二年第二季至二○一四年第三季期間,僱員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以及政府醫生中點薪金的變動,司法機構政務處建議,並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批准,將普通證人的最高津貼額由每天410元調高至445元,出席不足四小時的最高津貼額則由205元調高至220元。至於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的最高津貼額,則由每天2,355元調高至2,415元,出席不足四小時的最高津貼額則由1,175元調高至1,205元。這些調整旨在維持津貼額的實際價值,從而盡量減低公眾人士因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而蒙受的經濟損失。
《2015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旨在落實新訂的津貼額。我謹請議員通過議案。多謝主席。
完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