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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行政長官的述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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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據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向傳媒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述職的安排將會規範化。其後,行政長官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再次到北京述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的述職文件(述職文件)由誰人撰寫、編輯及審閱;其內容範疇與每年公布的施政報告、工作進度報告及財政預算案有何異同,並列出最近一套述職文件的目錄,以及各份文件每個項目的字數分別為何;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現任與過去歷任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時須向中央提交多少份述職文件;

(二)特區政府有否按照管理檔案程序及指引把述職文件存檔;自一九九七年以來,特區政府向中央共遞交了多少份述職文件,以及特區政府從中央接獲多少份關於述職安排及管治特區的文件;公眾可否查閱該等文件;若不可以,原因為何,以及該等文件是否屬於按管理檔案程序及指引在若干年後可供市民查閱的文件;及

(三)自述職安排規範化後,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所涉及的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撰寫、編輯及審閱述職文件的人手和程序)與之前的有何異同;除行政長官外,有否特區政府的其他官員須向中央及/或其他內地部門交待工作情況;特區政府會否考慮每次在行政長官述職前,向本會提交述職文件,以供本會就其內容進行辯論?

答覆

主席:

  就何議員的問題,政府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亦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並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按照「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特殊而重要。在此基礎上,行政長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及匯報香港特別行政區情況。

  現任行政長官自上任以來,一貫以詳盡、全面、客觀的方式,如實向國家領導人報告特區的情況和特區政府的工作,國家領導人亦充分肯定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施政。

  在年度述職期間,行政長官除向國家領導人會面作口頭匯報之外,一般會事先向中央政府提交述職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特區在經濟、社會和政治方面的最新情況、特區政府的工作,以及特區政府希望爭取中央政府支持的事項等。

  述職報告由行政長官辦公室負責統籌撰寫,經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交中央政府,並遵照特區政府通用的檔案管理規定妥為存檔。

  行政長官述職前,其辦公室每次均會發出新聞稿公布有關安排。於述職期間,行政長官亦會主動會見傳媒,通報訪京的最新情況。在立法會方面,行政長官每年會發表施政報告,匯報特區政府工作進展及介紹來年工作重點,並定期出席立法會答問會,回應議員的提問。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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