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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規管群眾集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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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k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有一份研究報告指出,群眾集資活動近年大行其道,二零一二年全球有逾100萬個群眾集資項目,而籌得的資金總額高達27億美元,較上一年增長百分之八十一。該研究報告亦指出,美國國會於二零一二年四月頒布《新創企業融資法案》規定,只要群眾集資平台取得美國證券交易所發出相關的牌照,小型企業便可經這些平台進行股權群眾集資活動,即通過出讓公司股權向公眾籌集資金。有意見認為,香港的法例或未能適當配合愈趨普遍的群眾集資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把現時香港就群眾集資活動訂立的法律框架及配套政策,與其他城市(包括上海、北京、紐約、倫敦及新加坡)的有關框架及政策進行比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是否會考慮進行比較;

(二)是否知悉在過去三年,本港每年有多少項群眾集資活動及其集資總額;當局會否考慮訂立政策,推動群眾集資在香港的發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檢討《證券及期貨條例》對群眾集資活動的限制,以及考慮就群眾集資活動訂立實務守則和指引,以規範投資者分攤的風險和回報事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群眾集資活動可以不同形式進行,其中較常見的包括股權群眾集資活動。現時,在香港進行股權群眾集資活動,例如,若群眾集資活動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包括股份、債權證或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等)的要約,可能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具體而言,除非法定豁免適用,任何人如發出任何載有邀請公眾購買證券的廣告、邀請或文件,視乎相關安排的具體結構及特性,須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或就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向公眾作出要約的文件的發出,須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招股章程內容披露及批准登記規定,否則屬於違法。

  我們注意到不同地方就股權群眾集資活動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據我們了解,在新加坡,股權群眾集資可能根據當地《證券及期貨法》被視為發行證券,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向當地投資者作出證券的要約前必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及登記招股章程。

  至於英國及美國則近年就群眾集資活動修訂了法例,例如,美國國會在二零一二年四月頒布《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符合若干保障投資者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為股權群眾集資在相關證券法例下提供了豁免,包括容許小型企業可透過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群眾集資平台向一般投資者集資。但據了解,為實施這些新措施的相關工作仍在進行中。英國就股權群眾集資所作的規則修訂,則於二零一四年四月生效,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容許企業透過群眾集資平台向符合若干財務狀況的散戶投資者集資。

  在內地,現行《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核准。通常情況下,選擇股權群眾集資進行融資的中小企業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准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群眾集資只能採取非公開發行。就此,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並正進行諮詢,目標是明確規定股權群眾集資應當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並對有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二)及(三)我們並無有關在過去三年群眾集資活動及其集資總額的資料。

  我們一直有留意群眾集資活動在香港的發展。不過,我們亦注意到群眾集資活動所涉及的潛在風險,例如,國際證監會組織在二零一四年二月發表的相關工作報告中特別指出,就通常投資於新成立的項目或業務的股權群眾集資而言,新成立的項目或業務在成立首五年內有一半機會倒閉。

  財政司司長在二零一五至一六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提出成立督導小組,與業界、科研和監管機構共同為推動香港成為金融科技中心進行研究。我們會盡快成立督導小組進行相關研究,包括與群眾集資有關的議題。

完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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