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傭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被判監禁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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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前僱主因拖欠工資、未有給予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以及沒有投購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被勞工處提出十一項控罪。經審訊後,全部控罪被判成立,該前僱主在今日(二月二十七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四個月及罰款一萬五千元,連同其他由警方提出的八項虐打及恐嚇外傭的控罪,被判監禁合共六年。此外,她亦已按法院早前根據《僱傭條例》第65條所作的命令,向外傭清付拖欠的工資,共約二萬八千八百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今次法院的判刑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僱主不按《僱傭條例》發放工資、法定假日和休息日給予僱員,以及不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是嚴重罪行,須負刑責。」
「如僱員包括外傭懷疑其法定或合約勞工權益遭受剝削,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權益。勞工處不會容忍僱主的任何違法行為,並會對有關僱主採取果斷的執法和檢控行動。」
發言人續稱:「為協助外傭及僱主加深認識其各自權益和責任,勞工處已加強有關宣傳及推廣工作,並�茩垮郋犮~傭在其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脅時應如何應對和認識向政府求助的渠道。此外,勞工處亦已加強與主要外傭輸出國的駐港領事館的合作,不時參與領事館為新來港外傭舉辦的簡介會及文化活動,及與主要外傭輸出國的駐港領事館成立聯繫機制,以分享資訊及協調有關教育及宣傳活動。」
勞工處提醒所有外傭僱主必須履行僱主的法定責任,不要以身試法。
完
2015年2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