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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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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的規定,香港居民須在十一歲生日後的三十天內申請身份證。此外,《入境條例》(第115章)訂明,年滿十五歲的身份證持有人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份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立法授權執法人員可要求在公眾地方的市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理據為何;若有關的理據主要是識別非法入境者,當局會否鑑於近年被捕的非法入境者人數呈下降趨勢,檢討或取消有關授權;

(二)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個案涉及年滿十一歲的香港居民,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申請身份證而遭檢控及定罪;

(三)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個案涉及年滿十五歲的香港居民,因未能應執法人員的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而遭罰款、羈押及逮捕;

(四)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管有或製作偽造身份證明文件而遭檢控及定罪;

(五)過去三年,每年處理新登記及補領智能身份證的開支及人手編制為何;

(六)鑑於政府正計劃由二○一八至二○二二年為所有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更換新一代智能身份證,當局有否徵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的意見,以確保新一代智能身份證系統下有關收集、處理、儲存及披露個人資料的做法符合相關的法例;若有徵詢,公署的意見為何;

(七)鑑於新一代智能身份證將引入支援無線傳輸技術的額外界面,使透過閱讀器便可在兩厘米內讀取證件晶片內的資料,當局有否研究措施防止不法之徒讀取有關資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如何令市民安心;

(八)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國家發出的國民身份證採用無線傳輸技術閱讀證件晶片內的資料;該等國家有否發現證件晶片內的個人資料在持證人不知情下被非法讀取的個案;及

(九)鑑於英國政府在二○一○年宣布廢除身份證制度,以期在十年內節約八億英鎊的開支,當局是否知悉有否其他國家效法英國;若有,它們取消身份證制度的原因為何;香港政府會否考慮效法英國?

答覆:

主席:

  根據《基本法》第2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則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旨在就香港境內的人及在其他地方而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的登記及其詳情的紀錄,及身份證的發給、攜帶、出示及應用,及為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而訂定條文。《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7條訂立。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3條,以及《人事登記規例》第3、25及25A條,在香港境內的人,除根據該條例或規例獲豁免或被排除而不會獲登記的人士外,凡年滿十一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包括獲准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的人士),均須根據該條例及規例登記和領取身份證。另外,《人事登記規例》第22條訂明,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乃該證所關乎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證據。

  《人事登記規例》第11(1)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憲報刊登命令,規定每一個人,或規定在該命令所指明的界別或類別中的每一個人,須在命令所指明的地區或地方、場合或情況下,或須為命令所指明的目的攜帶其身份證。《人事登記規例》第11(2)條則訂明,警務人員和入境事務隊成員可在根據該規例第11(1)條作出的命令的有效期內,要求命令所指的人出示其身份證,以供查閱。

  另一方面,《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C(1)條訂明,年滿十五歲的身份證持有人或是根據《人事登記條例》須申請予以登記的人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份證明文件。根據該條例第17B(1)(a)條,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有效身份證。

  《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9條則訂明,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該罪行為法律已訂定刑罰,或犯該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該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者,該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當中所指的身份證明,亦包括(但不限於)有效身份證。此外,在個別條例指定的情況下,警務人員可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條及第54(2)條;而入境事務隊成員亦可根據《入境條例》第5(6)條、《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第12(1)條及第14(1)條,要求指定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所指的身份證明文件亦包括(但不限於)有效身份證。

  除此之外,尚有其他條例,訂明在某些範疇內的執法工作(例如環境保護、教育、公眾壎矷B市區重建、城市規劃等),根據個別條例獲正式授權的人員,如有理由相信某人與已發生或正發生的罪行有關,可有權查閱該人的身份證。

  至於截獲非法入境者及拘捕非法勞工的人數,近年均呈上升趨勢:

年份     非法入境者   非法勞工
--     -----   ---- 
二○一二   2 042   5 849
二○一三   2 170   6 052
二○一四   2 720   6 100

  就陳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如上文所述,除《人事登記條例》、《人事登記規例》及《入境條例》的規定,多個不同範疇內的條例亦授權相關人員,在指定情況下,查閱某類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有效身份證)。為繼續有效打擊非法入境者及非法勞工,同時照顧其他多方面的執法需要,政府認為有需要繼續維持相關條例及規例的規定。

(二)根據紀錄,過去三年,並沒有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按《人事登記條例》和《人事登記規例》規定申請身份證而遭檢控或定罪的個案。

(三)根據紀錄,過去三年,因未能應警務人員或入境事務隊成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而觸犯《入境條例》、《公安條例》、《警隊條例》或《入境事務隊條例》的規定,遭檢控、定罪的年滿十五歲的香港居民個案數字如下:

年份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截至九月)
--    ----   ----   ----
檢控      80     84    73

定罪      69     72    61
--      --     --    --

 罰款     56     61    49

 警誡或    12     11    12
 無條件釋放
  
 其他      1      0     0
 (例如社會
 服務令等)

(四)根據紀錄,過去三年,因使用或保管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而觸犯《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遭檢控、定罪的個案數字如下:

年份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截至九月)
--    ----   ----   ----
檢控     338    303    274

定罪     331    297    271

  至於因製作偽造身份證明文件而遭檢控、定罪的個案,政府並沒有備存有關數字。

(五)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並沒有單就處理有關個案所涉及的開支及人手編制的分項數字。

(六)正如我們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立法會CB(2)654/14-15(03)號文件)所指,入境處會在推行新一代智能身份證系統的不同階段,包括可行性研究、系統分析和設計,以及在系統推行前和推行後,委聘獨立的顧問進行私隱影響評估,並會將評估報告提交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以徵詢其意見,確保新一代智能身份證系統及香港智能身份證的保安措施能有效保護個人資料。顧問已就新一代智能身份證系統完成第一次私隱影響評估,認為採用基本存取控制以及相互認證等存取保障措施,能有效防止智能身份證內的個人資料透過非接觸式介面被非法讀取。入境處已將整份私隱影響評估報告及相關的可行性研究提交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以徵詢其意見。待收到私隱專員公署的意見後,政府會適時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

(七)正如我們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立法會CB(2)654/14-15(03)號文件)所指,建議的新智能身份證將嚴格按照ISO 14443(A或B型)標準設計;此標準行之有效,在國際上被廣泛應用於保密文件的智能卡晶片。另外,為確保晶片和閱讀器之間的無線通訊和資料傳送安全可靠,防止晶片資料在「沒有持證人的同意下」或被「隔空」讀取,讀取晶片資料只可由持證人啟動。在進行通訊前,必須確定晶片和閱讀器的身份,並必須經過相互認證;及整個通訊及資料傳送過程必須加密。建議的新晶片本身沒有電源,不能自行傳送任何訊號。要以無線傳訊方式讀取資料,必須完成下列五個步驟:(i)持證人直接把身份證放在認可的閱讀器;(ii)閱讀器擷取非獨一無二的「鑰匙文字串」;(iii)閱讀器產生第一條密匙由晶片認證;(iv)成功認證後建立實時及專用的加密通訊通道;及(v)閱讀器再於該加密通訊通道內提交第二條密匙,透過可靠加密技術由晶片認證,啟動加密資料傳送。只有成功完成所有步驟,方可以無線傳訊方式讀取晶片資料。因此,若市民沒有主動取出身份證,或沒有獲證書授權的特定閱讀器才配有的密匙,沒有人可以讀取晶片內的資料。

  此外,現行法例對保障身份證資料十分嚴謹,《人事登記規例》第12(1A)(b)條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取覽任何儲存於晶片內的數據,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兩年。

(八)據了解,現時採用非接觸式晶片介面及支援基本存取控制及/或相關技術的身份證的國家或地區,包括德國、智利、荷蘭、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等。直至目前為止,沒有資料顯示上述各地的身份證持有人在不知情下被查閱身份證資料的事故。

(九)據了解,英國政府在二○一○年前所簽發的身份證,屬自願申請性質,讓英國國民可自由提交申請,利用該身份證作身份證明文件及旅行證件進出歐盟地區。至於香港方面,鑑於上文第一至第六段,以及就第一部分問題的回覆,政府認為有需要維持有關身份證的現有規定。



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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