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三題:保障外傭權益
*************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受到僱主或其家人虐待的問題,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共有多少名外傭獲批工作簽證來港工作,並按他們的國籍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涉及外傭受到僱主或其家人暴力對待的投訴或求助個案;當中(i)由外傭主動提出、(ii)由中介公司轉介,以及(iii)由其他人士轉介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三)過去三年,當局共就多少宗涉及外傭被僱主或其家人暴力對待的個案提出檢控;當中涉及的僱主和其他人士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法庭向被定罪人士施加的判罰為何;

(四)現時有何法例及措施保障外傭的人身安全;自去年初發生一宗引起廣泛關注的外傭懷疑被僱主虐待事件以來,當局推出了哪些保障外傭的新措施及其詳情為何;及

(五)鑑於當局在去年二月表示,勞工處正研究加強現時外傭職業介紹所的發牌機制,以期更好保障僱主和外傭的利益,該項工作的進展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資料,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在過去三年獲批工作簽證按國籍的分項數字列於附件。

(二)警方及入境處沒有備存相關統計數字。

(三)警方於二○一二年、二○一三年及二○一四年,分別接獲40宗、37宗及38宗涉及受害人為外傭而涉案者為其僱主的傷人及嚴重毆打案。同期,警方亦分別接獲60宗、64宗及57宗涉及受害人為外傭而涉案者為其他人的傷人及嚴重毆打案。當局沒有備存相關的判刑結果。

(四)任何在港人士(包括外傭)的人身安全,都得到法律的保護。傷害他人身體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任何人士如被控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若控干犯該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亦可判處監禁三年。外傭如不幸遭到僱主虐打或襲擊,應盡快與警方聯絡,舉報不法行為。

  此外,如外傭在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因遭受刑事威嚇或虐待,而需留港協助調查或擔當證人等情況;或因涉及勞資申索個案而要等待於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應訊,入境處可按個案的情況,酌情批准他們以訪客身分在港延期逗留。入境處亦會備存相關資料,作為日後審核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的考慮因素。如外傭希望繼續留港工作,他們可申請轉換僱主,入境處會按現行政策及程序審批其申請。如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或有其他值得恩恤的理由,入境處可行使酌情權批准他們在港轉換僱主。

  勞工處在去年已加強有關宣傳及推廣工作,例如:定期在本地的菲律賓語及印尼語報章刊登廣告、播放新製的電視及電台宣傳片、在外傭通常聚集的地方安排更多資訊站、並繼續透過在機場及多個政府辦公室派發宣傳包及資訊單張等,以提高外傭及僱主對其各自權益和責任的認識。由於過去的宣傳工作較側重於外傭僱傭權益方面的資訊,當局自去年起在各項宣傳及推廣工作中亦加入有關外傭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如何應對,及有關求助渠道的信息。

  此外,勞工處亦加強與外傭輸出國的駐港領事館的合作,不時參與領事館為新來港外傭舉辦的簡介會及文化活動,及與這些領事館成立聯繫機制,以分享資訊及協調有關教育及宣傳活動。

(五)就職業介紹所的監管方面,勞工處除已加強巡查職業介紹所,亦與主要外傭輸出國的領事館增強聯繫和交流情報。此外,勞工處亦正為業界草擬實務指引,列明職業介紹所一些可以進行及需避免的行為,例如不應涉及外傭的財務/借貸活動,以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的規管。政府計劃在今年內完成草擬工作,並諮詢業界及公眾。



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3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