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8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多謝六位議員肯定我們今次這項建議,根據以往既定的機制調整有關的賠償額,亦很認同剛才數位議員說要在源頭處理問題,即是說將工傷事故減到最少,所以在職安健方面我們會不遺餘力,勞工處一定會在高危行業--剛才單仲偕議員提到的高危行業,王國興議員提到的建造業--我們一定要在源頭做好工夫,把一宗意外都盡量減少,一宗都嫌多。主席,我想扼要回應剛才數位議員提到的問題。
我想很簡單地解釋,為何我們要兩年一檢,而不是年檢呢?其實我們都有操作上的困難,年檢雖不是完全做不到,但做的時間有一定的困難。為甚麼呢?以往的機制是兩年一次,因為大家都知道我們首先要搜集一些數據。有了這些資料後,除了甲類物價消費指數、名義工資的變動和相關因素之外,我們還有一個很長的流程,這個流程我們不能避免。第一,我們要諮詢有關的管理局,例如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肺塵埃沉�荅f的補償基金委員會等等委員會,要與委員真的有一個很仔細的分析,以及財政上的影響,我們還要與保險界磋商,因為每次調整這些賠償的款項都會牽涉勞保的費用,其費用一定會上升,這�堣@定要與業界方面有一個好好的溝通。當然我們還要回到勞顧會取得整體的同意,回到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得到大家的支持,我們才能草擬修訂的法例。所以在時間上,由於有一定需要做的流程,從取得數據到全部完成,其實已有一段相當的時間,所以在此希望大家明白,我們不是故意以兩年一檢去拖,實際上有一個操作上、運作上的需要,亦是平衡大家的利益。
第二,剛才有些議員說可否不用跟隨物價指數、工資變動?現在的基數仍低,可否大幅一點增加?但我想指出,現在這個補償制度是一個不論過失的制度,大家要記得,這個是不論過失的制度。在這個制度之下,我們要衡量在僱員的保障和僱主的利益之間取得一個恰當的平衡,這是第一件事。第二,《僱員補償條例》並沒有免除僱主在民事訴訟方面的責任,即是說,如果僱員受傷是因為僱主疏忽或過失引致,僱員在獲得法定工傷補償之外,亦可以根據普通法提出民事訴訟,索取損害賠償,這其實讓僱員可以有進一步的保障,可以在這方面追討。我剛才說,一定要考慮到香港有很多中小微企,如果補償額大幅增加,無疑對中小微企的勞保費用一定會大幅增加,這亦要考慮到經營成本。所以我們常常說,我們其實平衡各方面,確保僱員一定有足夠的保障,另一方面,僱主的承受力這點我們也一定要緊記。我們一定會在檢討過程中開放地聽取大家的意見,如果有空間改善,我們一定會做。例如今次我們一共十八項的改善,我們已在最大的空間,例如在失聰方面,一會兒你們也會了解,我們在進一步的空間盡量爭取,為僱員的權益�虓Q,肺塵病的補償亦同樣在最大空間盡量爭取,希望真的能夠讓僱員得到充分及最好的保障。
至於殮葬費方面,大家也記得,在二○一二年是由35,000元大幅增加至70,000元,之後,我們依照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去調整,覺得這也是恰當的做法。事實上,我們最近搜集了一些資料,在殯殮服務收費方面的資料亦顯示,用70,000多元這數字是個合理的做法,所以我們考慮通脹的實際情況而作出今次這個決定。
主席,另外我亦多謝王國興議員提到的關懷基金,一定要顧及工傷事故中不幸的傷者家屬。其實我們在支援方面,勞工處一定會配合社會福利署,如果他們有福利需要,我們一定會全面、全方位協助他們。特別在早日康復方面--單仲偕議員亦提到早日康復計劃(「自願復康計劃」)--我們也很重視早日康復的整體支援。這方面,事實上我們現時亦有一個內部工作小組,勞工處正檢視支援這些特別高危行業的保險方面、康復方面可否做得更好。就此,我們有一個跨部門專責小組正在想有甚麼可以做。將來我們在適當時候會回來和大家交代。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我們這項議案。多謝。
完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