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前中央官員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工作發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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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及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答覆:

問題:

  據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前副主任兼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早前在北京舉行的一個座談會上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部分青年的國家公民意識「存在很大缺失」,而特區的教育局和辦學團體須對此負上責任。他又認為教育局局長必須受到中央監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基本法》,各決策局局長在特區自行管理事務範圍內的工作須否受到中央監督;如須要,有關的法律依據和監督的詳情為何;

(二)自特區成立至今,有否收到中央就特區的教育政策(例如推行國民教育)發出的指令或指示;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採取措施並運用龐大的教育資源,指導辦學團體、諮詢組織及教育工作者等如何進一步加深學生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概念的認識,並提升青年對國民身分的認同;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謹覆如下:

(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十五條列明,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包括各司、局長等主要官員。由此可見,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實質權力。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亦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負責執行《基本法》和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基本法》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二條亦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可見《基本法》已清楚訂明教育屬於特區政府高度自治的政策範疇。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守則」)訂明,主要官員須為行政長官所指派的政策範疇承擔責任,並統領有關政策範疇內的執行部門。他們須就政策的成敗向行政長官負責。「守則」亦清楚提醒各主要官員注意,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

(二)正如我在第一部分回答中指出,《基本法》已清楚訂明教育屬於特區政府高度自治的政策範疇。特區政府一向根據《基本法》和我們的教育理念及實際需要去推行教育政策,而在過程中我們歡迎和珍惜各界不同人士給予的意見。但我並沒有在教育政策方面收過中央的指令和指示。

(三)教育局一直重視推廣《基本法》,而這亦是教育局的恆常工作。有關《基本法》教育的學習元素早已納入中、小學課程內,例如小學常識科、初中生活與社會科、高中通識教育科等。在二○○八年公布的《新修訂德育及公民教育課程架構》亦加強了與《基本法》相關的內容。此外,學校可因應校情和課程發展需要,通過相關的課程和學習活動,在學校推行《基本法》教育。

  推動《基本法》教育需要與時並進,為配合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的工作,以及適逢二○一五年四月為《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教育局除持續深化有關《基本法》教育的各項恆常工作,包括現有課程內容、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課程、學與教支援等之外,還會加強《基本法》教育的其他範疇,包括製作《基本法》視像教材套及舉辦全港校際問答比賽等,以加深學生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概念的認識。

  教導學生認識國民身分,一向是學校課程的學習宗旨之一。自二○○一年以來,教育局不斷加強課程中有關國民身分認同及中國的元素,例如在小學常識科中相關的內容已逐步增加,涵蓋各朝代、節日、文化及主要歷史人物等的學習。中國歷史及中華文化是初中的必修學習內容,中國歷史是初中和高中的獨立科目,中華文化則是中國語文教育學習領域中的核心範疇;初中地理科有關中國的內容增加至30%;音樂與視覺藝術科亦已加入中國音樂及藝術。此外,自二○○三/○四學年起,教育局已為中小學生提供一系列前往內地的交流計劃,而且多年來一直致力加強計劃的內容和質素。課程發展議會會按現有的機制,不斷優化相關課程及教學,讓學生認識自己的國家、文化及提升他們的國民身分認同。



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