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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修訂披露規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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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將於明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刊憲,為認可機構引入與《巴塞爾協定三》第二階段規定相關的披露要求。

  這套披露要求主要涉及:

(1)緩衝資本及流動性覆蓋比率--兩者將分別透過《2014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及《銀行業(流動性)規則》實施,兩項規則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以及

(2)《巴塞爾協定三》槓桿比率--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巴塞爾協定三》實施時間表,銀行須由二零一五年起披露有關資料。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表示:「要求銀行加強披露主要資本及流動性資源,對維持市場紀律與信心極其重要。經修訂的披露要求充分反映國際間所採納的標準,而我們在擬定這些要求的過程中一直與銀行業保持緊密溝通。」

  《2014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將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預計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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