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將於十二月二十四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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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該條例)將於明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刊憲,並開始實施,但該條例第7部分有關訴訟人儲存金的修訂除外;該部分將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日期另行實施。

  將實施的法例修訂如下:

(a)廢除《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條,使所有向終審法院提出的民事訟案或事項上訴均只有在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酌情給予許可的情況下方可提出;

(b)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A條關於在刑事法律程序中錄取證據的安排方面,對「電視直播聯繫」一詞的定義作出修訂,讓閉路電視系統以外其他適合的視聽設施,例如視像會議設施等,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的情況下,亦可獲得採用。司法機構會透過行政安排就使用該等科技設備諮詢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員會,以確保相關設施具備保安功能;

(c)修訂《區域法院條例》第80條,免除區域法院法官必須以口述方式宣告裁決理由的現行規定,從而讓區域法院法官靈活處理,在適當的案件中直接以書面發下理由。該條例訂明發布該等理由的方式,包括透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有關理由的文本;

(d)修訂《裁判官條例》第5AA條,從而准許任何人將其任職特委裁判官的期間,與其他類別的法律執業或服務的期間合併計算,以符合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所要求具備的最少五年專業經驗;及

(e)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改善勞資審裁處在數個範疇上的運作,包括釐清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加大其案件管理的權力,以及修訂強制執行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或命令的時限,使該時限與其他民事申索的時限一致。

  該條例已於十二月十七日獲得立法會通過,並將於十二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

  有關區域法院法官宣告裁決理由方式的法例修訂(請參閱上述(c)項),司法機構已發出一份新的實務指示《實務指示 - 33: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80條》。該實務指示亦將於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該實務指示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newpds.jsp。



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