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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李卓人議員對《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動議加入僱傭保障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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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李卓人議員對《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動議有關加入僱傭保障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李卓人議員動議的第二項及第三項兩項修正案,建議加入類似現行《僱傭條例》為懷孕的女性僱員提供生育保障的條款,為正在放取或打算放取侍產假的僱員提供僱傭保障。政府反對李議員這兩項修正案,我們有充分的理由。

  李議員的修正案,是在侍產假的條文內,加入當僱員已給予僱主需要放取侍產假的通知之後,直至其侍產假結束之日?止,僱主不能解僱該僱員的規定。根據李議員建議的修訂,違反這規定的僱主有三個後果:包括(一)可被刑事檢控;(二)須向僱員付給共三項補償性款項,包括解僱代通知金、七天工資,以及三天侍產假薪酬;(三)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向僱主提出基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作出的民事補救申索,包括要求復職或再次聘用,或要求僱主支付終止僱傭金及/或上限為15萬元的補償金。

  據我了解,李卓人議員提出這項修正的用意,是讓侍產假的條文,與女性僱員放取產假的條文看齊。但在這一方面,政府認為男性僱員的侍產假和女性僱員的產假,絕不能相提並論。正如政府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詳盡的交代,準父親與懷孕婦女的情況不同。懷孕婦女由於各種身體上的特殊情況,需要在法例中為她們提供特別的僱傭保障,包括孕婦可能因其身體狀況而在懷孕期間不能擔任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因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而需要缺勤;及於分娩後需一段時間讓身體狀況復原等。女性僱員亦需要在嬰兒出生後的初期,全時間為嬰兒提供基本照顧。因此,懷孕或剛分娩的婦女,在其身體狀況因生育而未完全復原前,可能較難尋找或適應新的工作。現時賦予女性僱員的職業保障,本質上亦是一項預防婦女因懷孕或分娩所導致的身體狀況,而遭解僱的生育保障,而非單單為確保僱員可放取產假的保障。

  在男性僱員方面,情況完全不同。他們本身的身體狀況不會因為伴侶懷孕而發生變化,他們不會有懷孕或生產嬰兒所導致的生理限制;在繼續現時的工作或尋找新工作時,亦不會遇到懷孕婦女的相同困難。因此,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準父親並沒有任何特殊情況,以致與其他男性僱員之間有明顯的差別,從而需要像懷孕婦女一樣,禁止僱主解僱他們。

  我們認為禁止僱主解僱將放取侍產假的僱員的建議,並無充分理據。李議員提出違反有關規定的三個後果,包括僱主須負上刑責、付給僱員額外的補償性款項,及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救申索等,與侍產假的性質與福利,不成比例,政府無法接受。事實上,勞顧會亦有討論過這個建議,大家一致認為不應該接受。

  根據李議員的修訂,由男性僱員通知僱主他計劃放取侍產假之日起計,至僱員已放取所有侍產假之日為止,僱主不得解僱該僱員。如僱員選擇在得知嬰兒的母親懷孕後便馬上通知僱主他計劃放取侍產假,那麼僱主不得解僱該僱員的期間,可長達一年之多。我想指出,李議員的修訂不單只禁止僱主因為僱員放取侍產假而解僱僱員,而是在僱員通知僱主放取侍產假之後不可以解僱僱員,除非是根據《僱傭條例》第九條,即僱員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僱主有業務上的需要而解僱這僱員,僱主亦需要支付修正案所指的補償。我希望提醒議員,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僱員在給予僱主他計劃放取侍產假的通知後,只需自行提供簡單的資料如嬰兒的預產期、母親姓名,及宣稱他是該嬰兒的父親,而並不需要提交任何文件以支持他確有嬰兒待產。在這個如此簡單的框架下,若僅僅基於由僱員單方提供的宣稱,便向這些僱員提供接近一年不容解僱的保障,可以想像到,僱主在遵行有關法例時會面對相當大的困難。僱主面對僱員單方面的宣稱,尤其是當僱員的嬰兒並非婚生,僱主更無法掌握僱員是否確實有嬰兒待產。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數天的假期,對一段僱傭關係施以如此嚴苛限制,理據實在並不充分。再進一步來說,提出刑事檢控必須先考慮有關證據是否符合嚴謹的舉證標準,若僅僅基於僱員自行提供的簡單資料,便向其僱主施加刑責,而事實上僱員是否確有嬰兒在孕中或已誕生,卻完全沒有佐證,在這情況下貿然向僱主作出檢控,實在對僱主有欠公允。

  主席,我以上已詳細說明李議員所動議的修正案在法律原則上的問題。我亦希望指出,他所提的修正案條文如獲得通過,政府亦無法執行。

  為甚麼?舉例說,李議員提出的修訂,一方面要求僱主向被解僱的男性僱員付給三項額外補償,卻沒有規定付款期限。法例中如缺乏這項規定,無論是證明僱員獲付侍產假薪酬的權利,抑或是執行有關的付款規定,都會有實質困難,致令條文徒具形式。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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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李議員所提的兩個修正案,試圖將勞工法例中對懷孕婦女僱員的獨特保障,原封不動地套用在計劃放取侍產假的男性僱員上。他所提出的三項對有計劃放取侍產假的僱員的僱傭保障,包括僱主須負上刑責,付給僱員額外的補償性款項,及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救申索等,與侍產假的本質與福利,實在是不成比例,政府無法接受,亦會令僱傭關係失去應有的平衡,所以我懇請議員否決李議員的修正案。



2014年12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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