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專上院校的財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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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鑑林議員的提問及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一名任職香港大學(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的佔領中環運動(「佔中」)發起人,於去年五月至今年二月期間,分別向港大人文學院、法律學院及民意研究計劃轉交四筆合共145萬元的捐款,用作支付進行「佔中」工作的一名研究助理的薪酬,以及資助民意研究計劃進行「全民投票實踐計劃」等與「佔中」有關的活動,而他承認該等捐款是以另一「佔中」發起人名義捐贈,但沒有交代有關資金的真正來源。有社會人士擔心,有人在資助學術研究的幌子下進行政治活動,嚴重破壞專上院校的政治中立及學術自由。關於各所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專上院校的財政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教資會有否對其資助的院校發出指引,訂明可否接受指定用於資助政治活動或有關的員工薪酬的捐款,以及要求院校規定接受捐款(尤其是用於指定項目、活動或員工薪酬的捐款)的學術單位須要提交報告,詳細交代捐款用途、相關研究數據及學術成果,以確保捐款用於進行學術研究而不是政治活動;若有指引及規定,教資會有否要求港大評估上述捐款的處理有否違反該等指引及規定;

(二)是否知悉教資會現時有否要求院校查證捐款的真正來源,以防止有人借院校名義進行政治活動;教資會有否就此進行監管;及

(三)鑑於有不少市民向港大投訴上述教員組織和參與違法的佔據道路和集會,並以中間人身份將真正來源不明的資金捐予該院校以進行該等活動,政府是否知悉教資會有否了解該院校如何跟進有關的投訴,以及各院校有否機制處理對教職員這方面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各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均是根據本身法例成立的獨立自主機構,各自設有校董會。教資會的《程序便覽》清楚訂明,院校無論在制訂課程與學術水平、甄選教職員與學生、提出與進行研究,以至內部調配資源等方面,均享有自主權。然而,有鑑於各院校獲政府及社會人士提供龐大經費,以及高等教育對整體社會發展的重要性,政府和公眾關注各院校的運作,誠屬合情合理,更屬應有之義。因此,政府及教資會一方面致力維護各院校的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權,同時亦要求院校就其運作保持透明度和向公眾問責,確保院校所得的經費,包括捐款,用得其所,符合學生和社會的最佳利益。
  
(一)及(二)教資會資助院校在財政管理,包括接受及運用捐款事宜方面享有自主權。一般而言,政府和教資會並無在院校處理捐款一事制訂特定規則。然而,為秉承良好的管理手法,以及保障校譽和學術自由,包括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十一所高等教育院校在二○一一年與廉政公署成立工作小組,深入探討包括捐款管理等範疇,並編定相關最佳執行指引。各院校均確認,它們現行處理捐款的內部指引及程序,均符合上述最佳執行指引。我特別提出有關重點:

處理捐款的原則方面
  
(1)捐款應對院校在教務、研究和整體發展方面有益處,而不是為了提供個人利益;

(2)捐款不應有任何附帶條件,以致對院校造成不良影響,令院校在執行其職能時,未能做到公平及公正;及

(3)院校如知悉財富來源非法或不道德,則不應接受該筆捐款。

接受捐款方面

  校董會為決定接受捐款的最高機構。部分校董會下設有委員會,當中包括獨立人士,負責審視、監察或指導有關捐款的事宜。一般而言,校董會會根據捐款的數額,下放接受捐款的權力至不同級別的行政人員。金額龐大或牽涉重大政策決定的捐款,則需要獲得校董會及/或其有關委員會的批准。院校會遵照上述的原則和校內有關指引,決定是否接納捐款。一般而言,院校不會接受來歷不明或匿名的捐款,並會盡可能搜集捐款人的背景資料。在確定捐款人身分後,院校會尊重捐款人私隱和意願。

管理及運用捐款方面

  各院校亦有專責部門集中管理有關捐款事務。即使個別職員、部門或學院可以在獲授權的範圍內籌募和接受捐款,院校亦規定他們必須通知專責部門。所有捐款均會妥善存檔,而院校亦有定期向其校董會報告整體的捐款情況。各院校會根據所屬法例、內部指引和守則,以及捐款人的意願,運用有關款項。一如其他收入及支出項目,捐款的紀錄及運用均有獨立的核數師審核,而捐款收入及支出的總數皆載列於院校每年向外公布的財務報告中。

  在符合院校與廉政公署編定的最佳執行指引的基礎上,院校自行按照其內部指引處理和審視每宗捐款個案,並為此負責。

(三)根據資助院校提供的資料,各院校均有機制和程序處理外界對其教職員的投訴。一般而言,當收到投訴,相關單位會先了解該投訴是否具基本理據,如有需要,會按該投訴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由適當職級的人員、調查小組或委員會處理,包括進行調查和聆訊等。視乎調查結果,院校會採取適當的行動或處分。在調查開始前,院校會就有關投訴通知有關教職員,並給予澄清和回應的機會。各院校亦設有上訴機制,確保公平公正。所有相關人員均須遵守保密準則,而處理投訴的行動均會妥善記錄及存檔。

  我要重申,院校在內部事宜,包括如何處理外界對其教職員的投訴方面,享有自主權。然而,教資會的《程序便覽》同時指出,自主權不代表院校可罔顧公眾利益或各界批評。就此而言,我和教資會均期望院校會按照既定原則和機制,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嚴肅處理每宗對教職員的投訴。

  由於近期社會上對捐款來源及用途有廣泛關注,因此政府會對這類事件作進一步了解,亦強調院校就來源及用途等事實要作出清晰的交代,多謝主席。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