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急切質詢:警方就執行禁制令所擔當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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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急切質詢及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本月十日批准延長早前就三宗涉及堵塞旺角部分街道和金鐘中信大廈出入口個案所發出的臨時禁制令。該等禁制令禁止佔領人士妨礙執達主任拆卸或移除在指定地方的障礙物,又授權警方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可能妨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條款的情況下展開拘捕行動,警方亦須把被捕人士盡快帶到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本月十四日,原訟法庭批出命令,訂明在不損害警方執行《警隊條例》(包括第51和52條)的情況下,警方須盡快把被捕人士帶到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另一方面,警務處處長表示,警方會全力協助原告人執行有關的民事禁制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進一步協助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前:

(一)警方會透過甚麼途徑確保佔領人士明瞭禁制令的主要內容,以便他們有機會考慮停止違反禁制令的行為,以免被捕;

(二)警方會否立即公布將會根據甚麼準則,以決定把因涉嫌同時違反禁制令及干犯其他刑事罪行而被捕的佔領人士,帶到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抑或羈押於警署及/或帶到裁判官席前;及

(三)警方會否立即公布措施,使因涉嫌違反禁制令而被拘捕並帶到法庭以待進一步指示的人士,得知其法律權利及會有法律代表?

答覆:

主席:

  高等法院於十一月十日就三宗涉及堵塞旺角部分道路(旺角)和中信大廈出入口(中信大廈)的禁制令申請所頒布的命令,已清楚指示警務人員就禁制令的執行所擔當的角色。有關命令指出:

(一)執達主任採取一切合理及所需的步驟,協助原訟人及其代理人清理和移除相關障礙物。

(二)執達主任獲授權及指示在有需要時要求警方協助。

(三)如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或懷疑任何人士阻撓或干預執達主任履行職務以執行有關禁制令,則有權拘捕和移走該等人士,只要將會被捕人士已獲通知禁制令的要點,並知悉其行為有可能違反有關命令和妨礙司法,以及如不停止有關行為將會被捕。

(四)在不損害《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任何條文(包括第51及52條)的原則下,任何被警方拘捕的人士均須以合法或法律程序盡早交付法院以尋求進一步指示。

  高等法院的相關判詞第123及124段指出,任何試圖阻撓執達主任執行職務的行為,可能構成普通法中的刑事藐視法庭罪,觸犯此罪者可被判處監禁。此外,律政司亦指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3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屬刑事罪行。根據律政司的意見,執達主任屬該條例所涵蓋的公職人員,如有人抗拒或阻礙執達主任依法執行有關禁制令,有可能干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此外,我們亦不排除有人在抗拒或阻礙執達主任依法執行有關禁制令時,可能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

  警方已就上述法庭判令作出準備,根據法院上述命令的指示,以及在有需要情況下行使警隊其他法律賦予權力(包括《警隊條例》下所賦予有關進行拘捕的權力),按當時的實際情況就執行禁制令提供協助,包括在有確實需要時採取適當的行動,以維持公共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禁制令的原訟人及其合法代理人有責任有效送達法庭頒布的禁制令通知。我留意到有關中信大廈的禁制令的原訟人已按照法院指示,於十一月十五日及十七日在香港的報章刊登有關禁制令通知的全部文本,並將禁制令通知張貼於中信大廈停車場入口當眼處。而有關旺角禁制令的其中一位原訟人,亦已於十一月十八日按照法院指示,在報章刊登了禁制令通知的全文。

  在十一月十八日早上,執達主任在中信大廈外展開執行相關禁制令的工作。在清除障礙物的行動前,執達主任以揚聲器宣布將於半小時後展開清除障礙物行動,並呼籲現場人士遵守法庭命令立即離開,原訟人代表律師亦在場清楚宣讀了禁制令的內容。

  在警務處方面,自法院頒布有關禁制令的判詞後,警方已在不同場合透過傳媒向廣大市民講述,任何人的行為若構成阻撓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或會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警方獲法院授權在有需要時拘捕阻撓執達主任執行職務的人士。如任何人阻撓或使用暴力衝擊執達主任執行職務,警方一定會果斷執法。警方亦呼籲非法霸佔道路人士遵守法庭命令,盡快移除障礙物及帶走私人物品,停止佔據道路。

  警方現階段已作出相關準備,以確保有關行動不但合乎警方執法的指引,亦符合法律的要求。由於不同情況的安排會有所不同,同時亦涉及行動細節,我不便在此透露有關詳細安排。但我可以清楚指出,警務人員在展開拘捕行動前,會以合適方式向有關人士作出警告,令他們清楚知悉法庭的有關命令的內容,以及他們的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及可能帶來的結果,讓他們有合理機會停止有關非法行為,方才採取進一步行動。

(二)正如前述,禁制令判詞指示,任何人因阻撓或干預執達主任履行職務以執行有關禁制令而被警方拘捕,均須盡早交付法院以尋求進一步指示。

  至於在甚麼情況下會將被捕人士帶往高等法院尋求指示、在甚麼情況下會拘留於警署及/或帶往裁判法院審理,警方會根據《警隊條例》(特別是第51及52條)、有關命令的指引,以及視乎有關人士所涉及的行為及實際情況而決定。

  如有關人等在同一時間干犯了另一些罪行,警方會視乎實際情況,行使警隊在法律下獲賦予的權力,維持公共秩序及保障公共安全,並在有需要時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三)若有人因阻撓或干預執達主任履行職務以執行有關禁制令而被警方拘捕,警方會按既定程序向其講解被捕人士的合法權利,包括與法律代表會面及與親友聯絡。這方面與處理其他被捕人士的程序無異。

  因涉嫌違反禁制令而被警方拘留的人士有權會見其正式委託的代表律師或由第三者委任的代表律師。警方會盡量便利有關人士與外界溝通的要求,如與法律代表會面、與親友聯絡等。警方會視乎案件的性質及調查進度,按既定程序及準則處理有關事項。

  多謝主席。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