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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歡迎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的審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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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表示,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發表審議結論。該報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第七次和第八次合併定期報告的一部分。

  《公約》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在中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兩國同意下引入香港,並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國作為相關締約國)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香港特區一直透過《基本法》和本地法律的條文,以及所需的行政措施,以落實《公約》。

  發言人說︰「我們留意到委員會欣賞中國作為締約國按委員會指示提交了第七和第八次合併定期報告(包括香港特區的第三次報告)。委員會亦欣賞我們就委員會的議題和問題清單所提供的書面回覆,以及歡迎代表團於十月二十三日(日內瓦時間)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審議會上作口頭申述,並就委員會的口頭提問作出進一步澄清。」

  代表團其中包括由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譚贛蘭率領的九位香港特區代表。代表團於十月二十三日出席了在日內瓦舉行的第五十九屆委員會會議,期間委員會審議了包括香港特區提交的第三次報告。委員會於十一月七日(日內瓦時間)發表了審議結論。

  發言人說︰「在審議結論中,委員會就數個範疇給予了意見及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會因應本地的情況,認真考慮並盡量積極回應。」這些範疇和香港特區政府的立場扼要說明如下。

保留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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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認為中國應考慮撤銷就《公約》第11(2)條適用於香港特區的保留,並檢討其釋義聲明,以確保這些保留和聲明合乎《公約》的宗旨和目的。發言人說︰「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在十月二十三日委員會的審議會上,已向委員會保證香港特區政府矢志在香港特區內落實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公約》條文。」

  發言人補充︰「考慮到香港特區的特殊情況,中國代表香港特區作出了七項保留和聲明,而維持保留和聲明的理據已提供予委員會。就《公約》第11(2)條所作出的保留,是為特區保留權利,以任何非歧視性的方式,規定為適用該公約條款而須滿足的僱傭服務期。我們認為現行在連續性合約下才能享有產假和產假薪酬的要求是必須的,以在僱主及僱員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促進婦女發展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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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回應委員會建議加強賦予婦女事務委員會(婦委會)的權力,特別是提供足夠的財政及人手資源時,發言人說︰「婦委會是由香港特區政府成立的一個高層次中央機制,以促進本港婦女的福祉和權益。婦委會一直有效地推動其促使女性在生活各方面充分獲得應有的地位、權利及機會的使命。為了履行其職務,婦委會一直積極向政府提出意見,以制訂合適的政策和措施、識別優先行動的範疇、開展調查和研究,以及與本地和國際婦女團體和服務機構等保持緊密聯繫。婦委會一直獲得財政資源以落實其計劃,並由勞工及福利局內一組職員提供支援。」

對婦女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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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員會關注有關性罪行法律改革的進展,發言人回應時解釋︰「香港有現行法例保障成年人、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免受性侵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正就性罪行進行全面檢討。檢討會以尊重性自主權、保護原則、無分性別、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以及協調而全面地去改革有關法例為指導原則。法改會的檢討仍在進行中,待法改會提交有關建議後,政府將會作出跟進。」

  至於就委員會建議投放足夠資源以確保有效打擊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提供足夠庇護中心及執行保護令,發言人表示︰「這是香港一直沿用的做法。政府一直投放足夠資源,以有效打擊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其中包括家庭暴力。透過跨專業及多管齊下的手法(即預防、支援及專門服務),政府不斷致力打擊家庭暴力和加強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支援。我們亦一直有提供合適的庇護中心及適切地執行保護令。」

販運人口和剝削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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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說︰「委員會就《巴勒莫議定書》不適用於香港作出評論;我們就此須重申政府十分重視打擊販運人口活動。由於香港的執法機關堅持不懈、法律框架全面扎實,並且與各駐港領事館、其他執法機關和非政府組織保持溝通,政府一直有效遏止這類罪行。政府會繼續推展及加強不同打擊人口販運的措施,並為販運人口受害者,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而現時本地的不同法例已涵蓋《巴勒莫議定書》內的罪行。」

  發言人續稱︰「根據香港現行法律,賣淫本身並不違法。《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所訂各項與賣淫有關的罪行,旨在防止有人利用他人賣淫而對其進行剝削,並打擊有組織賣淫活動,以及減輕色情活動對市民可能造成的滋擾。」

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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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員會關注婦女較低的參與政治比率,包括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發言人指出︰「女性和男性享有相同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包括在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這項權利受到《基本法》保障。而規管功能界別選舉中候選人資格的法律條文,並沒有任何與性別相關的差別待遇。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確保在任何時候,選舉均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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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關注有報告指殘疾婦女和女孩,尤其是智障人士,接受教育的機會受到限制。發言人回應說︰「目前香港已為所有年青人,包括智障及其他殘障的,提供十二年免費及強迫教育。政府正計劃擴展至十五年(亦包括學前兒童)。在香港六十所服務不同殘障學童的特殊學校中,其中四十一所專為智障學童而設。這些學校提供的教育,沒有性別歧視;無論男、女生,他們都擁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機會。」

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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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有關委員會建議延長產假,及推廣彈性工作安排和侍產假,發言人表示:「《僱傭條例》有關生育保障的條文已在產假期間等不同方面,為懷孕僱員提供相當全面的保障,並在僱主及僱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在衡量應否修改法定產假期間時,我們須考慮香港的社會和經濟狀況,及社會是否就此已有共識。」

  「特區政府一直致力鼓勵僱主實施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包括採納彈性工作安排,以協助僱員平衡工作和家庭角色及責任。我們亦已向立法會提交《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為香港的合資格男性僱員設立法定侍產假。我們期望立法會可盡快通過該條例草案。」

女性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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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留意到委員會關注有報告指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基於性別及/或性別角色及種族背景受到歧視,而外傭的待遇亦比法例規定的工資較低、假期較少及工時較長,並遭受職業介紹所的剝削,以及受「兩星期規則」和「留宿規定」所限。發言人注意到,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在審議會上作口頭申述時,已就上述事宜作出回應。發言人重申,政府十分重視保障在港外傭的僱傭權益。發言人指︰「外傭跟本地僱員一樣,均享有本地勞工法例的保障和權益,如每周休息日,法定假期和年假等;並額外享有標準僱傭合約提供的規定最低工資、免費住宿、免費膳食(或膳食津貼)、免費醫療,以及免費來回原居地的旅費等保障。」

  「政府絕不容忍僱主或職業介紹所的任何非法行為,並會就違法行為嚴厲執法及檢控。如外傭在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因涉及勞資或金錢糾紛而獲安排出席勞資審裁處的聆訊,或因遭受刑事威嚇或苛待而需留在香港協助調查或擔當證人,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可按個別情況酌情批准外傭以訪客身分延期逗留。入境處會為受苛待或剝削的外傭提供協助,亦會根據情況將個案轉介有關政府部門跟進。入境處會保留有關紀錄,作為日後審核該僱主申請聘請外傭時的考慮因素。」

  「當局准許輸入外傭是要補充本地勞動市場中全職留宿家庭傭工嚴重及長久以來的短缺,任何對外傭須在僱主家中留宿規定(留宿規定)的改變,會違反政府輸入外傭的原則,以及本地工人應獲優先就業的基本政策方針。」

  「外傭必須在其合約屆滿時或合約終止的十四天內離開香港,以較早日期為準。此『兩星期規則』對維持有效的入境管制十分重要,有助防止外傭經常轉換僱主,或於終止合約後在港非法工作。制訂『兩星期規則』主要為給予外傭足夠時間安排離境,而並非為方便他們在港尋找新僱主。現行政策不會影響外傭在返回原居地後再次申請來港工作,並已提供適當彈性照顧特殊情況。」

  發言人補充︰「為確保外傭的權益,政府已透過不同渠道加強有關宣傳及推廣工作,以提高外傭對其權益和求助渠道的認識,並與主要外傭輸出國的駐港領事館加強合作。另一方面,政府亦已增加對職業介紹所的巡查次數;並正考慮為業界推出實務守則,以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的監管。」

婚姻和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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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說︰「委員會建議香港特區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結婚年齡下限至十八歲。法改會發表了一系列有關兒童權利及父母責任的報告,當中包括有關結婚年齡下限的建議。其中,法改會建議保留十六歲為可在獲得父母同意的情況下結婚的年齡下限,以及將無需父母同意亦可結婚的年齡下限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我們正檢討根據法改會的建議,將無需父母同意結婚年齡下限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的法例修訂。」

多重形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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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員會建議政府加大力度打擊對女同性戀者、變性和跨性別婦女的歧視,發言人重申政府致力促進平等機會,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基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方面的歧視。發言人說︰「政府一直透過不同的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推廣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應享有平等機會的信息。為了能更好地處理性小眾所面對的歧視問題,政府於二○一三年六月成立了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就性小眾被歧視的關注及相關事宜提供意見,特別是性小眾受歧視的範疇及嚴重性,以及消除這些歧視的策略及措施。」

  委員會表示中國須要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就《公約》提交下一次報告。該報告將包括香港特區政府的下一次(第四次)報告,當中會闡述我們對委員會審議結論的詳細回應。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政府會在持續貫徹落實《公約》的過程中,繼續進一步推動女性在生活各方面應有的地位、權利和機會。

  委員會的審議結論會上載於勞工及福利局網頁www.lwb.gov.hk,該局並會向司法、立法及行政機構提供副本。



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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