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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提供的士車費折扣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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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L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回覆:

問題:

  現時,有不少召喚的士手機服務應用程式(應用程式)的開發商為招徠生意,以不同方式向使用其應用程式召喚的士的乘客提供部分車費回贈,例如:把現金轉帳至乘客的銀行戶口、提供可在禮品換領中心兌現的現金券,或透過與開發商合作的銀行提供信用卡簽帳額回贈。有的士團體向本人反映,開發商的此種做法是變相向的士乘客提供車費折扣,令沒有使用有關應用程式的的士司機面對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第40條訂明,的士司機、代表或看來是代表該司機行事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致力吸引任何人,以誘使其使用該車輛,而第57條訂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0條即屬犯罪(兜客罪行),當局如何界定第40條中的「的士司機代表」,以及所採用的準則為何;根據該界定,上述開發商是否屬的士司機代表;如是,有否評估開發商向的士乘客提供車費回贈有否干犯兜客罪行;如評估為有,當局有否對該等開發商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如有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詳情為何;及

(二)有否評估應用程式對的士行業的經營環境的影響,以及會否考慮建立統一的召喚的士服務平台,以確保的士司機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

答覆:

主席: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香港法例第374D章)(《規例》)第40條對的士「兜客」行為作出規管。根據《規例》,的士司機、其代表或看來是代表該司機行事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任何人,誘使他使用該車輛。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警方一向都有採取執法行動打擊的士「兜客」行為,而運輸署亦有透過與業界溝通和宣傳教育等渠道,提高的士司機的守法意識。

  就郭偉�L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按《規例》,若的士司機、其代表或看來是代表該司機行事的人主動提供車費折扣作招徠,誘使乘客使用其車輛,則不論是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應用程式)、電話又或以其它方式,已屬「兜客」行為,若無合理辯解,則屬違法。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並沒有對《規例》中所提及之「的士司機代表或看來是代表該司機行事的人」作明文釋義。根據法律意見,單單按問題中簡述的應用程式開發商的情況,並不足以決定這些開發商是否可視作《規例》中所指的「的士司機代表」。在處理每一宗涉嫌違反《規例》第40條的個案時,執法人員須考慮全面的各項證據,包括的士司機與應用程式的開發者及/或主理人之間的確實安排、各涉事者在利用應用程式安排的士服務中的知情及參與程度等在內的個案詳情。若提出「兜客」檢控,必須要有充分證據證明應用程式的開發者、主理人又或參與的的士司機蓄意利用應用程式,以車費折扣吸引乘客使用的士服務。由於每個個案的詳情會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執法機關須因應每個個案的事實決定如何處理。

  運輸署及警方會密切注意市面上利用應用程式召喚的士服務的情況。警方至今未曾因的士涉嫌利用應用程式「兜客」而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

(二)市民向來可致電的士電話電召中心召喚的士服務。隨�荋摩鄐熅髐怹野庰{式日漸普及,以應用程式召喚的士服務亦日趨普遍。據了解,有部分傳統的的士電召台亦有聯同應用程式開發商推出召喚的士應用程式。這種為乘客帶來方便的應用程式本質上與傳統的士電話電召中心服務並無分別,用來純作召喚的士服務本身亦並不違法。

  電召的士服務已存在多年,坊間亦有不同的電召平台,屬由市場主導的商業活動,政府不宜亦無意作出干預。據了解,的士業界亦曾就建立一個統一的電召的士服務平台進行探討,但未有共識。

  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監察的士營運情況,並會與業界保持緊密溝通,了解業界的運作需要及提供意見。

完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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