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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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當局在一九九三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以增補第161條(下稱「第161條」),訂明「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當時的保安司解釋,新增第161條的目的是「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例如某人進入電腦銀行紀錄,以獲取有關結存額的詳情,供日後行騙之用」。上月警方留意到有人在互聯網上發表言論,鼓吹市民到旺角及金鐘參與非法集會,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嫌干犯第161條和「非法集會」的罪行拘捕一名男子。關於第161條的適用範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引用第161條提出檢控的案件的詳情,包括案件編號、同案其他控罪(如適用)、判決結果、上訴結果(如適用),以及案件類別(例如刑事恐嚇、勒索、非禮、盜竊、詐騙、刑事毀壞、公眾安全、為不道德目的教唆他人、售賣或使用違例電子產品、網絡攻擊),並以表列出該等資料;該等個案當中,涉及詐騙或詐騙前的準備工作的個案數目及案件編號分別為何;及

(二)鑑於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用來防止罪行的法例,亦適用於互聯網世界,當局有否計劃檢討和修訂第161條,使該條文的適用範圍更貼近其立法原意,即集中處理電腦詐騙和網絡攻擊等罪行,而不是對在互聯網上發表沒有違反其他法律條文的言論的人士施加刑事責任?

答覆:

主席: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只要有下述其中一項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即屬違法:

(a) 意圖犯罪;
(b) 有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
(c) 目的是為了不誠實地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上述條款旨在打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例如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行為等科技罪行、鼓吹或教唆他人進行非法活動,及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在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間,當局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共就128宗個案提出檢控,同期共114宗個案的涉案人士被定罪。詳細的檢控、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個案數字載於附件。當局沒有備存控罪個案是否列為交替罪行、個案是否涉及「進入電腦以進行詐騙前的準備工作」,以及個案所涉及其他罪行的類別等資料。

  在今年十月初,一個黑客組織威脅會對香港政府部門的網絡系統發動網絡攻擊,甚至教唆其他人士使用黑客設計的網頁或軟件參與網絡攻擊。在這期間,警方亦發現有人透過互聯網社交平台,教唆公眾人士參與網絡攻擊,並且發布一些網絡攻擊的工具。雖然警方已要求有關網絡供應商刪除有關教唆他人犯法的訊息,但仍然有市民罔顧刑事責任,響應社交平台的呼籲參與有關違法網絡攻擊。警方由十月初至今接獲多宗有關本港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的網絡系統遭受「阻斷服務攻擊」的報告,部分網站收到大量不尋常的連線,導致網絡交通擠塞,有關網站服務間歇性受影響。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人員經深入調查,採取多次行動,拘捕了11名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人士。兩名被捕人士已被落案,另外九名被捕人士獲准保釋候查。上述人士均因為被教唆而使用黑客設計的網頁或軟件參與網絡攻擊而被捕。

  莫議員的問題亦提到一宗有關一名男子鼓吹市民到旺角及金鐘參與非法集會的案件。涉案人在互聯網上的討論區慫恿其他人到旺角參與非法集結並衝擊警方,建議抗議人士假如重奪旺角不成功,他們可齊集鐵路月台癱瘓鐵路系統,企圖製造混亂。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和「非法集會」的行為,於十月十八日將一名男子拘捕。

  此外,在「佔中」或「佔領運動」期間,有人將警務人員,甚至他們的家人子女的個人資料放上互聯網。除了在社交媒體不斷作人身攻擊,更在網上討論區留言,聲稱有人受指使襲擊該名警務人員的家人,令該名警務人員和家人受到不必要的滋擾及擔心自身安全。警方經深入調查後,在十月二十二日拘捕該名涉嫌「刑事恐嚇」的男子。

  我要強調,在網上呼籲其他人參與非法活動,以及作出威嚇性的言論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我及警方對這些行為予以強烈譴責。由於剛才我提到的案件已經或將會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我不會作出進一步評論。但從上述的例子可見,無論在現實世界或是網上世界,任何人作出非法行為,包括在向網絡系統發動網絡攻擊、在網絡平台煽動其他人進行非法行為、發表要對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危險的言論等,都須要負上刑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警方會因應個別罪行的性質,依照相關法例執法。警方有內部指引,指示警務人員在向任何牽涉公眾活動而被捕的人士提出檢控,以及就引用哪項法律條文作出檢控前,先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在處理其他類型的案件,包括與互聯網有關的案件,警方都會因應個別案件的證據而決定控以何罪,亦會視乎需要於提出起訴前徵詢律政司的意見。至於是否入罪,法庭自會考慮所有證據,然後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警方經常提醒市民,互聯網的世界並不是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根據香港現行的法例,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用來防止罪案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警方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同時呼籲市民應正當合法地使用互聯網,不要傳遞不負責任、教唆他人犯罪等信息。但凡有人在網上進行非法活動,警方一定會搜集證據,作出跟進調查,並在有需要時作拘捕行動。

  當局認為現時政府在打擊科技罪行及保障網絡安全方面的法例,已能有效應付目前需要,現階段並沒有計劃修訂有關法例。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