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投訴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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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本月十五日清晨,在警方驅散佔據金鐘龍和道的示威者期間,有記者攝錄到一名被制服男子在添馬公園暗角懷疑遭警務人員拳打腳踢約四分鐘的片段。警方於同日上午表示,投訴警察課(下稱「投訴課」)已接獲有關投訴並會按既定程序處理,而涉事的警務人員會被調離現行崗位。翌日下午,警方表示已確定有七名警務人員涉事而他們已被停職,投訴課亦已成立了一支專責特別調查隊全面調查該事件,並開始循刑事方向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所接獲警務人員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舉報是否必須首先交由投訴課處理;警方在何等情況下不把此類舉報交由投訴課處理,而直接展開刑事調查,以及過去十年有多少宗個案屬此情況及該等個案的詳情為何;過去五年,每年投訴課對多少宗投訴展開刑事調查(不論最終有否作出檢控),以及由接獲該等投訴至展開刑事調查相距最短及最長的時間分別為何;

(二)鑑於上述涉事警務人員涉嫌干犯毆打的刑事罪行而有關過程亦被傳媒攝錄下來,為何警方沒有在事發當天將有關警務人員停職;作出調職及停職決定的警務人員的職級分別為何;涉事警務人員在調職期間有否管有胡椒噴霧、警棍及槍械等裝備;及

(三)過去五年,每年投訴課成立專責特別調查隊的次數、該等調查隊處理的投訴的類別,以及可決定成立該等調查隊的警務人員的最低職級為何?

答覆:

主席:

  警隊的整體目標是不斷提升為市民服務的質素水平。警隊一直透過不同訓練,致力提升各階層警務人員的專業敏感度、溝通技巧及預防投訴的意識,強化警隊的價值觀及確保各級人員清楚了解本身的專業責任。除了進行預防投訴方面的工作,警隊亦透過四管齊下的策略,包括教育和培養誠信文化、管治和監察、懲治和阻嚇,以及輔導和支援,確保人員的高度誠信,令所有警隊成員在執行任務時能表現高度專業水平。

  就梁繼昌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一)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第604章)第11條,如警務處接獲的投訴關乎某警務人員在當值或執行職務或其意是執行職務時的行為(無論他是否有表露他本人屬上述成員),而有關投訴亦符合《監警會條例》下須匯報投訴的其他條件,包括投訴由受到該警方行為直接影響的投訴人作出,不論相關指控是否涉及刑事成分,該投訴必須歸類為須匯報投訴,由投訴警察課負責調查,並根據《監警會條例》的法定要求,呈交調查報告予監警會審核。

  投訴警察課的職能包括處理一般投訴及所涉及的刑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若發現投訴個案涉及刑事成分,投訴警察課便會以刑事方向作出調查。在決定循刑事方向調查時,投訴警察課會考慮將個案分類為「有案尚在調查中」,先處理刑事指控,並在有需要時徵詢律政司意見,待刑事調查及相關司法程序終結後,才重啟投訴調查機制。投訴警察課的相關人員均曾接受刑事偵緝訓練,亦曾於不同的刑事調查單位駐守,具有豐富的刑事調查知識、技巧及經驗,以處理不同或涉及刑事指控的投訴個案。

  然而,若調查有關指控需要專門的調查技能或知識,例如複雜的詐騙案或科技罪案,投訴警察課會與其他專責刑事單位商討,以決定個案會否交由其他刑事單位調查。儘管如此,有關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及懲處,在相關的刑事程序結束後,均會按《監警會條例》規定交由監警會審核。

  我要指出,在現有機制下,投訴警察課不時處理及調查涉及刑事成分的投訴個案,包括「妨礙司法公正」、「毆打」等,過往亦曾就有足夠證據的個案,針對有關警務人員作出刑事檢控。投訴警察制度行之有效,受監警會所監察,確保公平公正。

  就問題提及一宗懷疑有警務人員使用過分武力的案件,有關人士在作出舉報時已表明對警務人員作出投訴,同時由於有關指控關乎被投訴人執行職務時的行為,因此案件交由投訴警察課處理是根據既定機制之下的程序進行,完全合理。投訴警察課已按照既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全面展開調查,並在適當時候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投訴警察課也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的法定要求,將調查報告提交監警會審核。

  基於公眾對「佔中」及其相關活動所衍生的投訴個案的關注,加上投訴涉及嚴重指控,我已得悉監警會已決定將所有由「佔中」衍生的須匯報投訴個案交由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跟進。投訴警察課會因應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的要求,每月匯報有關須匯報投訴個案的調查進度。

  投訴警察課並沒有將調查投訴警察個案分類為「刑事個案」或「非刑事個案」而作出統計。因此投訴警察課沒有備存所要求的相關紀錄。在過去五年,經投訴警察課調查的部分投訴個案涉及「毆打」、「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妨礙司法公正」等刑事成分,在調查相關個案期間,投訴警察課均有循刑事方向作調查。

(二)就問題提及懷疑有警務人員使用過分武力一事,有關案件已交由投訴警察課專責特別調查隊跟進。當時負責拘捕該名投訴人的七位警務人員,他們在事件發生當日下午,已被調離前線行動工作。經過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確定有七名警務人員在當時參與處理該名投訴人。因此在翌日,即十月十六日,決定根據《警隊條例》第17條,基於公眾利益的需要,停止有關人員的職務。由於個案已進入刑事調查程序,我不會就個案細節作進一步評論。

  按一般程序,人員如被投訴警察課調查,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須在考慮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的建議後作出停職的決定。停職期間,警務處將收回有關人員的委任證,亦不會向有關人員發配武器裝備。

(三)投訴警察課會因應個別投訴個案的迫切性、複雜性、敏感度及進行調查的資源等因素,以考慮是否需要成立特別調查隊。有關決定由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在考慮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建議後作出。過去五年,投訴警察課曾於二○一一年成立特別調查隊,以調查就警方處理李克強前副總理訪港的保安安排而衍生的投訴。

  多謝主席。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