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現任行政長官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宣布辭去戴德梁行的職務,參選行政長官。最近有澳洲媒體報道,行政長官在同年十二月離職生效前數天,與當時正計劃收購該公司的UGL Limited (UGL)簽訂協議, 承諾在收購完成後的兩年內不會向戴德梁行挖角或與之競爭,以及為UGL擔任仲裁人及顧問。行政長官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十二月(即在他於二○一二年七月一日就任後),分兩期按上述協議收取了400萬英鎊的報酬。此外,有報道指出, 行政長官現時仍持有戴德梁行日本分公司DTZ Japan的股份,而該公司的一個重要客戶的大股東亦是一間本港電視台的主要股東。有市民因此質疑行政長官在本地免費電視服務牌照(免費電視牌照)的審批事宜,有否利益衝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照現行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訂立的行政長官申報利益機制,行政長官須否於就任時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他按私人協議可獲但尚未收取的報酬;若須申報,過去兩年內的該類申報的有關日期及內容為何;若無須申報,原因為何;
(二)在現行的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下,行政長官作為行政會議的主席須否在上任之初及其後每年,申報按私人協議收取的報酬;若須申報,過去兩年的該類申報的日期及內容為何;若無須申報,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兩年,在審議三份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期間,有否任何行政會議成員(包括主席)的申報涉及該議題的個人利益;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有關成員有否因此而避席?
答覆
主席:
就何俊仁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行政長官辦公室後,我現回覆如下。
梁振英先生參選行政長官前曾擔任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他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宣布辭去戴德梁行的職務,當時UGL正向戴德梁行進行收購,因應梁先生辭職,UGL與他於同年十二月二日簽訂「離職協議」,視乎戴德梁行在梁振英先生離任後兩年主要職員的留任情況,分兩年向他支付款項,同時並承擔戴德梁行與梁先生已商定卻尚未支付的花紅。正如UGL指出,該協議純粹是他們與梁先生作出不作競爭協議,以確保梁先生離職後不會接受其他競爭對手的聘任、另立公司與UGL競爭,及不向戴德梁行挖角,從而確保戴德梁行被收購後的商業價值不受損害。此協議是一項不公開的商業安排,屬商業慣例。
從上述可見,有關的協議及款項源於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而非由於他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現行的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並無要求就上述「離職協議」作出申報,更何況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及與UGL訂立「離職協議」,皆早於他當選行政長官,而他當時也已辭任行政會議成員。
在「離職協議」簽訂後,梁先生從沒向UGL提供任何服務,UGL亦已公開發表聲明確認這一點。
就議員的具體提問,我現逐一回覆如下。
(一)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行政長官就任時已按照《基本法》規定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申報。《基本法》並無具體界定何謂「財產」。有關申報屬機密性質。
(二)行政長官是行政會議主席,遵守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包括定期申報利益的規定。行政長官每年會就須登記的利益作出申報,供公眾查閱,並每年就財務利益作出保密申報,由行政會議秘書保存。如行政會議成員一樣,倘若所申報的利益有變更,行政長官會按照制度作出通知。
就議員問及的款項,正如我剛才所述,現行的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並無要求作出申報,更何況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及與UGL訂立「離職協議」,皆早於他當選行政長官,而他當時也已辭任行政會議成員。
至於行政長官持有DTZ股份事宜,行政長官已將所有 DTZ Holdings Plc 及附屬公司股權,以信託形式持有。 該信託由一名執業會計師作為信託人。行政長官已根據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申報有關利益,有關的申報亦已上載行政會議的網站。
(三)按照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政府素來不會披露行政會議的討論內容,以及相關的利益申報。然而,我們希望指出,政府設有有效的機制,檢視行政長官及其他行政會議成員在處理行政會議事項上,是否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包括:
(1)向行政會議提交討論事項的有關政策局或部門和行政會議秘書,會審慎檢視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成員會否在有關事項中有利益;以及
(2)如所得資料顯示行政長官或行政會議成員在有關事項中可能有須退席或須申報的利益,行政會議秘書會在有關的行政會議召開前,提醒行政長官留意,並由行政長官考慮是否須在會議上申報及如何處理有關事項的討論。
完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