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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居於資助安老院舍的長者入住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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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長者家屬向本人反映,居住在資助安老院舍(院舍)的長者因病入住公立醫院時,一方面需支付醫療費用(醫院費用),另一方面亦需繼續向院舍繳交宿位費用(院舍費用),但社會福利署(社署)提供的經濟援助卻未必足以支付該等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對於沒有經濟能力同時支付醫院及院舍費用的單身長者,社署提供的支援為何;社署會否酌情代他們支付醫院及院舍費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對於因住院期間無法負擔院舍費用而需遷出院舍的長者,社署會否為他們安排臨時居所,以及重新安排入住院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耀忠議員提問的兩部分,我現一併答覆如下:

  現時長者入住資助安老院舍宿位,須按資助宿位類別每月繳付由502元至2,000元不等的院舍費用。根據長期護理服務登記及編配程序,如資助安老院舍的長者入住醫院接受治療超過兩個月,並未能於短期內確定出院日期,他們會被原先入住的安老院舍列為「暫時離院個案」,並自離開院舍後第三個月起免繳院舍費用。待他們適宜出院時,會被重新安排入住同一院舍。

  至於入住醫院的首兩個月,如有關長者正在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他們可繼續領取標準金額以繳付安老院舍的費用。此外,一般來說,綜援受助人在公立醫院的所有醫療費用亦可獲豁免。

  如有關長者不是綜援受助人而未能負擔公營醫療服務的收費,可向就診的公立醫院的醫務社會服務部或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申請醫療費用減免。此外,社工亦會按情況協助有經濟困難的長者尋求其他援助(如申請慈善基金),以應付入住醫院後首兩個月的安老院舍費用。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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