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政府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出公開或移除用戶資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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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互聯網搜尋服務供應商谷歌每半年發表的《資訊公開報告》,政府向該公司提出披露其用戶資料的要求,由二○一○年上半年的50次,增至二○一四年上半年的359次,增幅逾六倍。據悉,各政府部門目前仍未有統一的索取網上用戶資料的程序指引,亦沒有規定須根據法庭命令才可向有關供應商提出披露或移除用戶資料的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四年二月至今,每個政府部門向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包括谷歌、雅虎)/網絡平台/網站(統稱「供應商」)提出公開其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i)供應商名稱、(ii)供應商屬本地或外地公司、(iii)提出要求的類別和各類別的次數、(iv)提出要求的原因、(v)是否根據法庭命令提出、(vi)要求的資料詳情、(vii)供應商是否受理,以及(viii)供應商就不受理要求給予的理由;

(二)二○一四年二月至今,每個政府部門向供應商提出移除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i)供應商名稱、(ii)供應商屬本地或外地公司、(iii)提出要求的類別和各類別的次數、(iv)提出要求的原因、(v)是否根據法庭命令提出、(vi)要求移除的資料的詳情、(vii)供應商是否受理,以及(viii)供應商就不受理要求給予的理由;

(三)當局會否考慮定期(例如每半年)就第(一)及(二)項所述資料發表報告,以增加透明度;

(四)各政府部門要求供應商公開或移除用戶資料時所使用的程序指引或表格內容有何差異;當局有否就該等指引和表格徵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意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徵詢公署的意見;會否再次考慮統一該等指引和表格;若會,有否訂立時間表;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行法例,規定政府部門須取得法庭命令才可向供應商提出公開或移除用戶資料的要求,以防止個人資料被濫用及保障市民私隱?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五部分,當局的回覆如下:

(一)二○一四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門向供應商提出公開其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列於附表一。

(二)二○一四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門向供應商提出移除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列於附表二。

(三)及(四)各政府部門與執法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須向有關人士/機構(包括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要求提供資料或作出配合,會按照與其職務相關的法例、既定的程序或守則進行,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及有關的守則/指引。現行機制運作良好,我們認為無須另行制訂一套適用於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程序。

(五)有關部門/執法機關向相關人士或機構提出的要求,主要涉及防止及偵查罪行,以及執行法例。他們會確保於執行職務上有必要時,才會提出這些要求。現行制度運作良好,我們認為無須檢討。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2分